法官和律师的“三同”关系

法官和律师的“三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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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和律师的“三同”关系审判实践中,律师打交道最多的是法官,法官接触最多也是律师。法官和律师之间有了隔阂、防范,甚至敌意、矛盾,这不是推动法律职业发展的常态,是必须改进和完善的。法官和律师两者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对法律负责,彼此之间应该建立起同学、同志、同仁的正常关系。所谓同学式关系,是指律师与法官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都是经过一定程度的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有着共同的法律教育背景和法律知识基础;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同在法庭活动。面对着同样的法治大环境,需要坚定同样的法治信仰,需要学习同样广博的法律知识,需要以同样的法治思维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社会。所

2、谓同志式关系,是指律师与法官虽然社会分工与职责不同,但同为追求民主法治的重要力量,都担负着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保障人权的神圣职责。法官与律师共同服务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一条船上,对方所处部位漏水同样会使自己所在的法治之舟颠覆。双方之间都共同遵循着法律运行的基本规律,支撑着司法公正的宏伟大厦。所谓同仁式关系,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通过参与、合作、理解和尊重,共同使纠纷公平、公正地得到解决。法律的功效不是为了挑起争端,而是要禁止争端;不是要制造分歧,而是要禁止分歧;不是要混杂是非,而是要以公允的态度、严格的依法来确保公正。在现代社会,诉讼是双方甚至是多方共同参与、合作完成的诉

3、讼,法官与律师之间应该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好的裁判就是建立在协商和尊重的基础之上。裁判的正当性就是经过公开的辩谈形成某种共识,诉讼活动通过当事人诉辩双方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法官与律师之间乃至个案裁判与社会公众之间充分而有效的尊重、协商、对话,通过吸纳不同意见和不满情绪,凝聚共识,削减分歧,平息社会矛盾纠纷。很多情形下,律师追求的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与法官所理解的法律正义之间,可能存在着冲突和不一致。由于这种冲突和不一致,加之诉讼的对抗制结构,形成了一种法律认知上的制约。职业的差异,决定了法官应当认真、耐心、仔细地倾听双方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应当学会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理解律师

4、。之所以要充分尊重律师的意见,还在于律师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沟通交流的桥梁和中介。如果没有来自律师的不同意见,法官就可能完全从自己的单向认识角度来理解、适用法律。法官正是在双方律师因不同的利益而追求的过程中,了解和理清了基本的法律事实,了解了应当怎样处理才能够衡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法官正是在对立的利益最大化追求中,找到了法律的平衡点,从而公正地作出裁决。诉讼到法庭,就意味着要把理讲在法庭。讲理是一门高深的学问,讲理不是为了战斗或争吵,而是“在一个更高的探索和思考层次上与你尊敬的人进行有创意的交谈”。讲理不是非此即彼的辩论或相互之间的攻击、谩骂,讲理也不是一种压倒多方、旨在取胜

5、的游戏,讲理的目的是共同探索,是为了把问题搞明白,随意的动火和不冷静、不讲理不仅偏离理性思考的轨道,而且无助提高公民的品性和素质。法庭上的讲理、辩论是训练公民理性精神的最好课堂。在这个课堂,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通过理性的对话、争辩、交谈,通过充分的讲理,让大家服气、心顺。法庭是讲理的最好地方,而我们的讲理不是以战胜或折服他人为说服目的的争论,不是通过武器逼迫对方闭嘴,使他哑口无语,乖乖交出武器,而是在相互提问与回答的互动中,通过一种充满信任的争论,使真相搞清,使真理获胜。诉讼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特殊渠道,如果诉讼的矛盾得不到解决,它就不能成为社会矛盾纠纷的终结者,而变成社会矛盾

6、纠纷的制造者。而要终结矛盾,得允许人说话,让人说话意味着要尊重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律师在诉讼程序中的主导作用,保障律师的辩论权利。要做到心服口服,法官的重要技能就得学会倾听,充分调动律师消除冲突的积极性,通过律师参与和法庭秩序,把“义气之争”转化为“理性之争”,让当事人重新走上“理性”的轨道。庭审的本质就是“听审”。法官要激励律师展开充分而理性的对话与论辩,在你来我往的争辩和交流中,让当事人的积怨不断得到释放,真相和正义不断涌现,最终求得“真理越辩越明”的效果。应该达成这样的共识,法官和律师都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法律、熟悉案情以及加强自身职业修养的提高上,而不

7、是着力于拉关系、搞攻关,为了金钱、名誉而屈从于当事人的非法要求,沉溺于斩不断理还乱的人情往来中。法院是当事人说事讲理的地方。诉讼活动既是诉讼参与人的实践活动,同时也是他们共同的思维活动。在诉讼过程中,平等对话、认真倾听是法官解决问题的有效形式,这种方式能突破法官个人生理、心理、智力局限。在平等对话的过程中,真理得以涌现,知识得以传授。只有建立在尊重、协商的基础上,裁判才能实现“案结事了”,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也才可能对其他类似个案的解决具有普遍合理性意义,为其他类似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提供指导。维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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