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排期开庭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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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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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排期开庭的一些问题近年来,很多法院都在推行“排期开庭”制度,即由立案庭受理案件后,直接排定该案件的开庭H期,然后在开庭前的合理期限内将案件移送相关业务庭。实行该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避免法官在开庭前单方面接触一方当事人,从而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而不能够真正做到居小裁判;同时也是为了强化对案件审理进度的监控,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应当说,实施“排期开庭”的出发点及其价值取向是为了追求公止与效率冃标,本是无可厚非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诸多问题,尚需解决。(一)排期开庭时如何确定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审

2、判组织形式主要有网刊u合议制和独任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则采用独任制,曲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则采用合议制,即由合议庭来进行审理。立案庭在排定开庭日期时,应当先确定适用的审理程序和审判组织。对刑事案件而言,法律规定比较明确,在受理案件后即可确定相应的审理程序和审判组织;对行政诉讼案件而言,法律规定应当采用合议制,也易把握:关键在于大量的民事案件,哪些应适用简易程序,哪些应适用普通程序,两者之间的标准和界限不是很明确,立案庭法官在受理案件时也很难准确确定案件的难易程度,往往根据起诉状看起来似乎很简单的案件

3、,其实案情却很复杂,因为案件的事实和真相只有通过审理后才能进一步明晰。在这种情况下,立案庭法官在排期时该如何确定审理程序和审判组织才是科学合理的?这显然是摺在排期法官面而的一道难题,在实际中是很难操作的。再者,既使确定了审判组织形式,那么具体排定哪个法官独任或哪些法官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怎么协调他们之间工作上的矛盾和冲突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在排期时解决的话,似乎难度很大。(二)排期开庭吋被告的管辖异议权怎么保障。立案庭法官在受理案件后,要实行排期开庭的话,则面临着及时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问题,在民事诉讼小,常

4、常面临着被告很难寻找和很难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木和开庭传票问题,找不到被告,就无法排定开庭日期:着公告送达的话,则需很长时间,这样开庭的口期就无法确定,甚至会变得遥遥无期。很多法院为了解决送达难问题,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就一并将开庭传票也送达给被告,这样虽然可以省却再次送达开庭传票的麻烦和不便,但却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是否给被告留足答辩期?若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怎么办?法院势必就管辖问题作出裁定,管辖裁定应由立案庭法官还是审判庭法官來制作,传票上确定的开庭日期是否还有效,若按当初排定的口期开庭的话,那么被告的答辩权和管辖

5、异议权将无法保障,甚至会变相地剥夺其部分诉讼权利;若就管辖异议进行裁定的话,那么就不能按当初排定的H期开庭审理,排期开庭则显得毫无意义。排期开庭与保障被告管辖异议权怎样统一和兼顾起来,也是推行排期开庭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期限的指定问题。尤其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屮,存在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期限的确定问题。举证责任由谁来分配,如何分配,是否应当在排期开庭时一并确定?若在排期开庭时就确定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则只能由立案庭法官来分配原、被告的举证责任,这就对立案庭的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若在排期时不确定当

6、事人的举证责任的话,那么开庭便可能会因缺乏有关证据而不能顺利地进行下去。接下來面临的一个问题便是举证期限如何指定问题,是否也应当在排期时一并指定,指定多长举证期限为宜,若太短,则当事人来不及准备和收集有关证据;若太长,设立举证吋效制度便失去了意义。在开庭时,法官能否再指定举证期限?若指定举证期限的话,那么是否需等举证期限届满后重新开庭。而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开庭时乂分配举证责任和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形极其常见,那么排期时分配举证责任和指定举证期限则毫无价植而言。(四)二次开庭是否还需重新排期。很多案件在排定的第一次庭审中很难完全

7、查清事实,或者遇到当事人在庭审屮又提出新的主张,或者申请收集新的证据的话,往往需要再次开庭或多次开庭。如果案件一庭不能结束,尚需二次开庭的话,那么再次开庭的日期由谁来确定,是否还需重新排期?若不需交由立案庭来重新排期,而由承办案件的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再次开庭的H期的话,则每一件案件都可以在第一次排期开庭后再由承办人自行确定二次开庭日期,那么前面的排期开庭就失去了其应然功效。若再把案件全部退交给立案庭重新确定二次开庭H期,再次排期的话,不仅不方便立案庭统一协调和安排,而且会人为地增大工作量,使案件审理的环节增多,不利于案件

8、的及时审理和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各家法院也做法各异,有的法院规定若二次开庭则由案件承办人灵活确定开庭H期,不再由立案庭重新排期,有的则规定若需二次开庭,仍由立案庭来重新排期。无论哪一种做法,只耍不是一庭结束或当庭宣判,那么便与设计排期开庭制度的初衷相悖。笔者认为,排期开庭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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