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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略论违反合同附随义务责任构成要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略论违反合同附随义务责任构成要件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是承担违约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违反附随义务既不属于给付不能,也不属于给付迟延,不能请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附随义务的法律性质承担采取补救措施的法律责任也不适当,因此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是承担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民事责任包含四个构成要件,即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过错。只有符合这些要件,才能对债务人课加责任,只要具备这些要件,债务人就必须承担责任。―、行为要件--有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所谓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但没有履
2、行或没有正确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不是每个合同必须具有的,每个具体合同的附随义务也不是完全相同的,一个合同的附随义务的多少、类型一般可根据交易习惯来确定,没有交易习惯的,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合同附随义务并非在合同一开始就能确定下来,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义务。这种义务的违反必须是附随义务,不能是给付义务,也不能是道德义务。债务人存在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才会谈到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构成要件。这种违反可能是积极的,如通知、协助、保密、照顾、忠实义务的违反;也可以是消极的,如竞业禁止等不作为义务的违反。附随义务的内容是随
3、着主义务完成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当发生争议时,法官应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根据具体的合同性质、目的、交易习惯来确定。二、结果要件--有损害事实合同附随义务在性质上是不能直接请求履行的义务,只有当不履行义务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时,权利人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损害事实一般包括财产和人身两个方面。财产损害主要指信赖利益上的损失,包括积极的损害和消极的损害两种。积极的损害是现有利益的损失,即一方因他方的行为导致的现有物质财产的减少。消极的损害则是指可得利益的损失,即他方的行为妨碍了一方现有财产的增值。人身损害是指固有利益的损失,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身体的损害,即一方因另一方的行为而在肉体或器官机能
4、上受到的损害。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身体上的损害可以转化为物质上的损失。第二是精神上的损害,即一方因他方的行为而在精神上造成的紧张、不安、焦虑等情绪,它多与物质损害、身体损害相伴而生。精神损害虽不易认定,但它的存在是不容置疑的。合同法的基本目标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附随义务不具有单独诉求性,所以违反附随义务必须造成了损害后果,使债权人的利益减损或丧失,才能产生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的相关责任和债权人的请求权。三、因果要件--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与行为的相互关联性,也就是说,如某一损害后果是由某人引起的,损害是行为的结果,行为是损
5、害的原因。在违约责任中,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前提,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行为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对于判断因果关系要件的标准,我们认为适用相当因果关系比较妥当。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有同一条件即有同一结果时,该条件与结果之间即有因果关系;确认相当因果关系,有“条件关系”与“相当性”两个阶段构成:在确认条件关系阶段,采用啦无,则不”之公式,即若“无此行为即无损害”,则此行为即为损害之条件;在确认相当性阶段,则以价值判断来确认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若''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损害”,则行为与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考察因果关系时,还必须注意到受损害方因
6、对方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应当是合理的。合理一词的含义是一个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在同样情况下也会如此行为,并产生这样的损失,即采用第三人标准为因果关系的范围划定一个合理界限。依照相当因果关系,并不要求对每一个案件都追求客观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只要在通常情况下,依社会一般见解,原因事实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可能性,就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当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并非损害的唯一原因,而是同时有其他介入因素时,仍可追究违反附随义务一方的责任。附随义务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更能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周密的保护。主观要件--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违反合同附随义务民事责任的承担是以过错
7、原则为依据,一方面是要积极促进合同的订立,加速财产的流转;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善意行事,避免损人利己的事情发生,因而过错是承担违反附随义务民事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债务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反合同的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债务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损害他人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合同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结果。故意和过失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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