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复习指导票据权利(论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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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法复习指导: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概念、特征和种类1、付款请求权。为第一次权利,须满足以下条件:(1)票据未过时效。汇票和本票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有效;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岀票FI起2年内有效;支票自岀票FI起6个月内有效。(2)持票人持有票据原件。(3)票据所载金额必须一次性得以完全支付。(4)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向付款人移转票据,票据所载权利由付款人承受。2、追索权。为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或冇其他法定事由未得付款时所享有的,在保全票据权利基础上,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为第二顺序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

2、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冇所不同,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参加承兑人。各追索对象为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先后顺序而对其屮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对一人或数人已进行追索而未得清偿时,持票人仍可对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吋效为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取得再追索权,对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进行追索。再追索权时效为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Z日起3个月。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享有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

3、度内偿述的权利为利益偿述请求权(《票据法》第18条)。其并非票据权利,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二)票据权利的取得1、原始取得。持票人不经任何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权利,包括发行取得与善意取得。(1)发行取得。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为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亦为其他取得方式之基础。(2)善意取得。是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屮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所谓善意指的是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应以其取得票据时的情况为标准,且受让人注意义务仅限于对其直接前手。注意:受让人对其善意与否不负举证责

4、任。2、继受取得。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权利。通过背书转让、保证、付款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通过质押、贴现、继承、赠与、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此种继受取得只能得到一般法律的保护,不能主张票据法上的抗辩切断和善意取得等。(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1、票据权利行使(1)提示承兑。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应口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处所通常为汇票载明,未指明的,以营业场所为准。即期汇票、本票、支票无须提示承兑。(2)提示付款。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5、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F1起10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本票口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支票口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票据权利保全(四)票据权利瑕疵1、票据伪造。指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并在票据上签章。被伪造人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伪造人亦不承担票据义务但须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伪造的签章不彩响真实签章的效力。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只耍按法律规定对票据签章和各记载事项进行了通常审查,即使未能辨认出伪造的签章,付款行为仍然有效。2、票据变造。指无合法变更权限之人,对除签章外的票据记

6、载事项加以变更。变造人在票据上没有签章,则不承担票据义务,但应负相应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若变造人在票据上有签章,则按其变造以后的票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并承担和应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在变造Z前签章的其他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其他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在变造之前签章或变造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3、票据更改。指依《票据法》有更改权限的Z人,以法定方式对票据上的可更改记载事项加以更改。票据更改应在原记载人交付票据Z前进行,交付Z后进行更改的,须征得相关票据当事人同意,并由同意人在改写处签章。更改的记载事项代替原记载事

7、项,更改前的签章人依更改前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更改后的签章人依更改后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4、票据涂销。指有涂销权Z人故意将票据记载事项进行涂抹或消除。被涂销部分的记载事项失去票据记载效力,被涂销部分的票据权利消灭。K法律教育网WWW,chirmlawedu.com版权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1法律教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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