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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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二。。六年四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以T代赈的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帮助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T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现阶段,以T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2、第三条建设原则。(一)规划主导和省管项日原则。省管项日,以规划定计划,以计划定项日,以项目定资金。对未列入省规划的项目,在编制年度计划时原则上不予安排。(二)突出重点和讲求实效原则。以湘西自治州作为重点,集中资金支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并突出对省扶贫重点村的扶持,突出安排贫困乡村和贫闲农民急需解决的项目,因地制宜,讲求实效。(三)吸收贫怵]农民广泛参与原则。广泛吸收当地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增加贫闲农民收入。(四)以工代赈与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结合原则。加强与湘西地区开发、退耕还林

3、(还草)、天然林保护、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工程结合,紧紧围绕区域主导产业规划组织实施。第四条建设内容。(-)基木农皿建设。主耍指新建农田、改造中低产田等。(-)农田水利建设。主耍指新建或扩改建小型农田水利。(三)农村道路建设。主要指新建或扩改建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乡、村的公路(等级一般不超过三级)及县、乡、村道路建设所必需的桥、涵、护坡等配套设施。重点修建县、乡、村道路之间的接口路、断头路、联网路。(四)人畜饮水工程。主要指修建贫困农民和人牲畜饮水所必需的水井、水塔、引水渠、输水管道,以及其它简易自來水工程。(五

4、)小流域治理。主要指为开发治理小流域而实施的河堤护砌、建坝护地、造林、种果等工程。(六)洞庭湖区排涝设施及渠系配套建设。根据国家的安排,对洞庭湖区的电排及配套设施进行扩增提质和更新改造,对配套渠系进行疏浚、护坡和建设。(七)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的政策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提出的其它建设内容。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是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基本内容包描指导思想、建设日标、建设任务、项日规划、投资规模、资金

5、筹措、实丿施步骤、配套措施等。齐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七条以工代赈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省发展改革部门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指导,与国家的扶贫方针政策相协调,坚持因地制宜、突岀重点、统筹兼顾、讲求实效。以工代赈计划分为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和专项以工代赈计划o基本内容包括本年度或本专项以工代赈的政策要求、实施原则、资金方案、建设内容、建设项H和工程效益等。第八条省发展改革部

6、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以工代赈屮长期规划,组织安排实施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定期检查并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编制和年度建议计划的申报;组织实施省下达的年度计划;定期检杳并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第九条全省以工代赈年度计划下达后,各市州县不得随意调整计划或擅£1分解项日。并月•要将木级年度计划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否则,将停止对调整项目的支持并相应扣减下年度的资金。第三章项目和资金管理第十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以工代赈项目的前期

7、准备工作,搞好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以工代赈建设项目的编制、论证、评估和审批等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列入以工代赈年度计划。第十一条积极推行项H建设招投标制或公示制,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确保以工代赈项冃质量,所有项冃都要确定项冃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落实项冃监理制,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T程肚额补助标准。项fl竣工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项H质量监理部门开展

8、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项目要督促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停止或暂缓计划安排。项目所在地或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后期管理、养护制度,保证项日长期发挥效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以工代赈建设项1=1的全过程监管。第十二条以工代赈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项目竣工后,结合项目验收,组织开展资金决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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