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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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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木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冇一世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nJo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对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Z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无因管理屈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无因管理属
2、丁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木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木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这是无因管理的最基木特征。4、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时,其管理的对象是他人的事务,忖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5、补偿性。管理人对木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没有报酬请求权。无因管理的法律酒义首先,倡扬和肯认社会互助的道徳追求。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为木人管
3、理事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干预本人私人事务,是一种侵权行为。但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是彼此相依的,需要互相帮助。因此,法律一方而需要维护“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条件下,倡扬和肯定人类互助精神,追社会Z和谐,从而设定无因管理制度,规范人们行为。其次,无因管理制度经济上的意义。无因管理,是因本人的利益可能耍遭受时,管理人在没冇法疋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捉下而实施的管理行为。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仅叮以避免木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时可以使社会整体利益免受损失,具冇经济意义。再次,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管理人没冇法定的或者约泄的义务,而为本人管理事务,利于本人,成立无因管理,
4、管理人与本人间产生法定Z债,确认了管理人的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排除了管理人行为的侵权性,具有违法阻却的法律效果。最后,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无因管理制度规定了管理人与木人的法律关系是法定Z债的关系,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本人请求偿还。在管理过程屮,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本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有时往往要支出一些必要的费用,其至管理人要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如果这些费用或者损失得不到一定的补偿,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不能形成权利义务的对等,体现不了公平性。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
5、的惠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一文,其中的“为”字即说明管理人Z管理事务,在意思上是为他人,而不是为自己。这种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观上,使管理或者服务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木人。区别于代理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行为效果,直接作用于本人。即使管理人以自已的名义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所产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木人,也成立无因管理。如果管理人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则构成侵权行为。“为他人”的判断标准,是依社会通常客观标准,就是以木人事实上受益为准。同时,为他
6、人管理的意思与为口己管理的意思对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口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2、客观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行为的范围。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管理,就是处理事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凶为是为本人谋取利益,因此管理行为不仅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11包括为木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的行为(如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第二版第75页)。笔者认为,无因管理的管理行为仅限于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不应包括为木人新取得权利的管理行为。我国民法通则
7、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木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将管理行为范围扩人到为本人取得新权利,无限扩大了管理人的行为范围,干涉了木人的私人事务。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不作为,则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管理的事务,对以是经济的事务,也对以是非经济的事务,如我国台湾民法第175条规定“管理人为免除木人之心•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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