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构建

浅谈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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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构建摘要:当下,生态损害的公法救济渠道存在诸多不足。一方面监管部门缺乏相应的能力和动力;另一方面,公法上行政处罚等措施无法直接救济生态损害。因此,有必要建立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这一私法救济制度。在生态环境侵权中,行为人经由“加害行为一牛态破坏”最终损害了他人的牛态利益。构建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应从请求主体、义务主体以及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等几个方面着手。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判定要均衡考虑生态维护与经济发展Z间的关系,应当以行为违法作为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应当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分别规定,这不仅由它们各自

2、的特点所决定,而且也凸显生态环境侵权责任之重要地位。关键词:牛态损害;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一、问题的提出所谓生态损害,乂称生态环境损害,指的是对生态系统的人为损伤。保护生态系统,实际上就是保护人类自身以及人类的发展空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目标基础上,要“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①2016年3刀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3、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②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大开幕式上所做的报告中,提出了应“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优化牛态安全屏障体系……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③由此,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而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建立必将完善我国的生态救济体系并最终进一步

4、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该条规定存在两方面的问题:(1)没有解决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能否成立的问题。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由于与典型的侵权责任存在明显的不同,许多学者特别是民法学者一直反对建立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如何从理论上证成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非常关键。(2)仅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

5、定承担侵权责任,而没有具体规定依据哪些规定来追责,并且没有具体的构成要件,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第一个问题是理论问题,第二个问题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这两个问题是相互联系的。不在理论上解决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成立的问题,即使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这种侵权责任制度也是没有根基的。此外,还要解决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问题,即牛态环境侵权责任是否有必要建立以及建立的法理根据是什么?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顺利建立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在我国,学术界对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已开始进行研究。有的学者指出了启动生态损害填补机制的必要性,并提出“利

6、用生态损害与传统损害Z间的重叠关系,在填补物(资产性的生态环境组成要素)Z所有人的损害时兼顾生态损害”的观点;①在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模式选择上,有些学者则提出我国应当采取直接侵权模式。②然而,现有的研究在如何证成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方面的说理都不尽充分,较为专业的讨论多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有关。③然而海洋环境损害与生态环境侵权之间存有较大的异质性,前者多是指合理或者非法的排放行为所造成的海洋牛物资源、海水质量以及海洋环境等遭受到污染性影响,后者不仅包含了污染性影响,更包括生态环境系统的退化。有鉴于此,我国学术界唯有加倍努力,方能为构建生态环境侵

7、权责任制度做好充分的理论储备,才能为生态环境保护尽自己一份力量。二、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证成(一)关于我国应否建立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争议《侵权责任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仅有的一条环境侵权的规定扩展为一章(第8章环境污染责任),提升了环境侵权责任的地位。但是,一方面该章仅有4条,扩展的内容只是涉及举证责任分配、共同侵权和第三人介入等情况,就环境侵权的核心条款即《侵权责任法》第65条而言,基本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并没有显著变化;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侵权责任法》就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未置一词。因此,不能断

8、然认为《侵权责任法》已经建立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有学者认为,我国并没有建立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因为该侵权责任制度自身不能成立。其理由是:(1)侵权法上的损害于法律上要与具体的民事权益相对应,“利之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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