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纳税抵押登记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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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纳税抵押登记制度的完善序言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目前我国纳税担保制度,主要体现在1992年9月通过的《税收征管法》、2002年9月颁布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2005年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法律及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中,《征管法》还把提供纳税担保作为提起税收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这样一來,传统属丁•民法范畴的“拟保制度”就被成功地引入税收征管工作中,初步构建起了我国的纳税

2、担保制度体系。在《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规定的三种纳税扌II•保方式当中,以财产抵押的方式提供纳税担保的,需对抵押物办理登记手续;并采取了背记生效主义的立法模式,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口生效。具体而言:(1)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一般为建设或厉管部门);⑵以船舶、车辆抵押的,需要提供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⑶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需要提供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纳税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但是

3、,《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并未对抵押登记的办理程序作出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丁是实践中,虽然《纳税担保实行办法》对各种财产的抵押登记机关作出了规定,但各登记主管机关却以纳税抵押登记的办理缺乏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办理相关登记,纳税抵押登记的办理便成了无法可依的事项。抵押登记机关对办理纳税担保提出的异议主要在于:-•般的民事担保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川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是《物权法》和《扌I!保法》等民商法律规范;而纳税扌I!保抵押登记是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税款征收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缺乏办理登记的法律依据。实际上,

4、纳税扌II•保是将民法的扌I」•保制度引入税法的典型表现,同时体现着对国家征税权力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纳税扌口保制度具有保障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和保护纳税人权利的价值,其运行机理是建立在确认税收的债权屈性基础Z上,进而把民法中的债权保障制度引入税法,从而丰富了税法的内涵,推动着税法观念的改变,并进而会影响税务机关的征税理念和征税模式。相关抵押登记过机关以上述理由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最终受损的只对能是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权益。《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规范与《物权法》、《担保法》等民事法律规范在纳税担保办理程序问题上需要强化

5、协调,以便更好的保证国家税款征收入库,保障纳税人权利。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理念的变更,也需要具体制度的完善。-、纳税抵押担保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一定的财产,为一定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方式。提供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抵押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设立抵押的财产有依照法律规定就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属于担保物权。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在不转移对某类财产的占有的情况下,将该财产

6、作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如果纳税人逾期未履行纳税义务,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是抵押人,税务机关为抵押权人,提供扣.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笫61条规定,纳税人或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担保。所以,衣纳税担保中,应当认为对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最高额抵押都是适川的。抵押依抵押合同而设立,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债权人就抵押人的财产为债权人的债权设立担保而订立的合同。纳税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淸单。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

7、保财产淸单必须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纳税抵押财产应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抵押白抵押物登记Ztl起生效。二、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分析抵押登记,是指山主管机关依法在登记薄上就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状态于以记载。抵押权以权利客体不发生占有转移为特征,不可能采取交付的公示方式,因而,登记的公式方式便成为唯一选择。《担保法》把抵押登记称之为抵押物登记,实际上,这是不科学的不严谨的。抵押中需要登记的不是抵押物本身,而是指向抵押物的抵押权。登记所显示出来的,是抵押物上存在的权利状态,而不是抵押物本身的财产性质和状态。抵押登记是权利登

8、记而不是财产登记。也就是说,抵押皆记实际要解决的问题,在于,标示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所享有的权利,这个权利是其基础权利一一债权得以实现的保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1)对于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采取登记成立(生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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