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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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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诱惑侦查研究(高戴紫)天津广播电视人学2011春行政管理专业专科毕业论文浅论诱惑侦杳研究姓名:高戴紫学号:1112001407878分校:滨海分校专业:行政管理指导老师:费中卯时间:2013年4月7日冃录内容摘要(3)关键词(3)正文一、诱惑侦查行为可能带來的不利后果(5)二、诱惑考的刑事责任(7)三、被诱惑者的刑事责任(9)四、余论(15)参考文献(15)内容摘要诱惑侦查虽然对一些特殊案件的侦破有很大价值,但是也可能带來一些不利后果。笔者讨论了侦查机关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诱惑侦查行为,哪些情况下不能进行,并指出在某些情况下,侦
2、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诱惑侦查行为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对于被诱惑者的刑事责任问题,笔者提出了“分段理论”利“社会政策理论”,认为只有在被诱惑者被诱惑之前已经进行了部分犯罪行为,并且侦查人员的诱惑行为没冇突破社会道德底线的情况下,被诱惑者才负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关键词诱惑侦查,滥用职权罪,分段理论,社会政策理论浅谈诱惑侦查研究不对否认,政府有责任打击犯罪以维护社会秩序。一些貝有较人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活动如贩毒、组织卖淫、伪造货币、贿赂等,由于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当然这种隐蔽性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这些犯菲是“无被害人的犯罪”,因
3、此很难被发现)组织性,侦破起來难度较大。而诱惑侦查使这些犯罪的整个犯罪过程在侦查机关的严密监控Z下,使得犯罪嫌疑人难以逃脱、毁证、匿赃,案件一经侦破,往往所有的调查取证工作也儿乎同时结束,使案子破得干净利落,耗时短,也难以翻供翻证•但是这种侦查行为适用也会带来很多不利后果。在木文中,笔者所要讨论的就是这种侦查行为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实施这些侦查行为的人员是否应受处罚、以及因被诱惑而实施犯罪的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等问题。在对诱惑侦查进行研究以前,我们首先要做的是界主研究的对象。在侦查过程屮,侦查人员可能采取的诱惑侦查方式有三种:“犯意诱
4、发型”,“提供机会型”和“抓捕手段型”。“犯意诱发型”是指侦查人员诱惑本无犯罪惠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并进而实施犯罪,然后将其抓获。例如,警方派-•便衣扮成毒品贩子,向某一本无意贩毒的人声称自己想购买毒品,并反复劝诱他去贩卖毒品,在其购得毒品再卖给便衣时将其当场抓获(例一)。“提供机会型”是指侦查人员向已有犯罪意图但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的人提供犯罪机会或条件,使其得以实施犯罪,然后将其抓获;或者侦查人员向已冇犯罪意图且进行了部分犯罪行为的人提供犯罪机会或者条件使其得以完成犯罪,然后将其抓获。例如,警方得知某人有贩卖毒品的意图,遂派一便衣
5、扮成毒品贩了向其提供毒品,在其接受时将其当场抓获(例二);再例如,警方得知某人已购得制毒设备并招得几名人员想制造毒品,但苦于没有制毒原料,遂派-•便衣向其提供制毒原料,在其制出毒品Z时将其逮捕(例三)。“抓捕手段型”是指警察在有一定证据证明行为人有犯罪行为但一直无法将其捉拿归案的情况下,采取欺骗性侦杳手段将具抓获,然后以原先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行为要求起诉。在该种诱惑侦查屮,诱惑侦查行为本身仅仅是一种抓捕于•段,行为人将來所可能受到的惩罚源自其以前的犯罪行为,而与因被诱惑所实施的行为无关。例如,警方U有充分证据证明某人长期从事贩毒行为
6、,但是曲于其隐蔽较好,一直无法将其抓获,遂派一便衣扮成毒品贩子与其接近,在其出现Z时将其当场抓获,然后以其以前Z贩毒行为要求起诉(例四)・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例二、例三中,侦査人员都是向已有犯罪童图的人提供犯罪机会或者条件,二者还是有明显区别。在例二中,被诱惑者在被诱惑前没有任何犯罪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仅明确表现出犯罪的意图,由于现代各国都不惩罚思想犯,因此,假设其并没有被提供犯罪机会从而没有实施犯罪,则我们就不能对其进行惩罚•而例三中,被诱惑者在被提供犯罪条件以前,已经进行了犯罪的预备行为,只是缺少进行犯菲实行行为的条件
7、,因此即使警察不提供犯罪条件,其已进行的行为也已构成犯罪(犯罪预备),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可以依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诱惑侦查行为可能带來的不利后果在“犯总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中,政府人为地、故意地、强行地介入了公民的行为过程,而止是这种介入使公民进行了犯罪行为•凶此可以说政府侵犯了公民是人格自律权,有诱民犯菲的嫌疑。国家在通过一项法律时,-其口的不可能是让警察诱惑公民违反该法律然后再依之逮捕违反之人。犯意诱发型侦查行为恰恰就是使一个没有任何犯罪意图的公民产工犯罪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如果这时政府再去逮
8、捕他,对他施行刑罚,那么政府就是在违背立法意图,在滥川职权,在设圈套陷民入菲。另外,由于诱惑对象的随机性,特定公民是否实施犯菲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自己是否碰巧成为诱惑侦查的対象。这实际上乂是以差别对待的方式执行法律,违背了对执法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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