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怎样认定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责任

法律毕业论文-怎样认定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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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题目怎样认定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责任姓名教育层次开放本科学号分校专业法律(本)教学点指导教师0期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作业)终稿(由学生填写):目录—、法定义务、过错与侵权责任1二、合同义务与民事责任3(-)教育合同的法律分析3(-)教育合同上的安全保障义务4(三)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监护职责5三、参考文献7内容摘要要确定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关键的在于对学校的义务在法律上做出科学的界定。无论致害的直接原因是什么,只要损害结果因学校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而未

2、能避免的,学校即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学生或监护人与学校Z间述存在教育合同关系,学校对于学生安全还负有合同义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存在着学校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的问题。笔者认为,学校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其特殊性,在教学管理活动小,它既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又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屮承担的责任只不过是学校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法律后杲而已。本文首先阐述了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法定义务、过错与侵权责任;然后,从教育合同的法律分析,教育合同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监护职责等三个方而论述了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屮

3、承担的合同义务与民事责任关键词:学生安全事故;监护;教育合同;强制缔约;附随义务怎样认定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责任学生安全事故,是指学生因接受教育而处于学校管理之下时发生伤亡事件。其范围包括在学校实施的教冇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屮,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以及在为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为目的的交通过程屮发生的事故。对学生安全事故中,如何确定学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学界和实务部门皆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学校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具冇英特殊性,在教学管理活动屮,它既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又要

4、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屮承担的责任只不过是学校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法律后果而已。因此,要确定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屮的法律责任,关键的在于对学校的义务在法律上作出科学的界定。—、法定义务、过错与侵权责任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在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过程Z屮,学校在大多数情况下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职责。尽管某些事故的直接成因并非学校或教职工的行为,但学校执行有关规定不到位,往往是事故苗头未能在萌芽状态屮消灭或者事故损害程度未能冇效控制的原因。在我国,冇大量行政管理方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有涉及学生安全事故的规定,这些规定的立法目的就在于

5、保护学生。但是,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学校的相关义务是行政法上的义务,而非民法上的义务;违反义务的法律后呆均为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而非民事责任。那么,学生是否可以根据这些规定来请求损害赔偿呢?这里所说的“保护他人的法律”,就是指那些未为受害人规定权利而只为行为人设定义务的法律,因此受害人无从据以主张权利救济。本文所说的那些涉及学生安全事故的行政管理方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即屈此类。但是,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而致损害的即按侵权根据民法处理;相反,一般而言,法院确认侵权是否成立,先要看看受害人的何种法定权利受到了

6、行为人的侵害。根据上述情况虽然在人格利益的保护方而随着法院对一般人格权这一框架权利的确认而得到了改变,但在其他方而仍然存在着“无权利即无救济”的模糊认识。其实,行政法上为保护特定人而为他人设定了义务,但并未为被保护人设定相应的民事权利;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直接侵害的客体只是行政管理秩序,而并非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但是,只要行为人遵守了这些法律,被保护人所受的损害就可以避免,因此他对他人的守法行为享冇实际的利益,这种利益也是法律所保护的,理论上称为权利以外的法益。在行政法未能充分予以保护的情况下,这种法益也应当受到民法的保护。在民法所调整

7、与此类法益相关的法律关系屮,这类法益是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的,保护的方法是民法的方法而不再是行政法的方式。换句话说,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在法益由民法保护以后事实上应当被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来看待。比如,《建筑法》第22条禁止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这一规定为学校建设校舍设定了义务。但是,并未为学生设定相应的权利。从该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来看是行政处罚,这表明,以上条文表达的纯粹是一个行政法规范。但是,根据该法第1条和第5条第1款的规定,第22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以保护进入该校舍的人的安全。如果学校违反《建筑法

8、》规定,将校舍发包给无法定资质的施工金业承建,而校舍峻工后存有安全隐患,最终校舍倒塌学生伤广。学校虽然没冇实施直接针对学生人身的侵权行为,但违反了“保护他人Z法律”,从而损害学生受法律保护的安全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法》第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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