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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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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征地行为中的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如何认定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征地工作成为了政府的一项重耍工作,但征地工作中相关规定的缺失,以及一些征地工作中的地方性做法等等不合法的情况带来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及社会问题。我院在侦查职务犯罪中就发现了这么一起。关键词征地挪用公款村基层组织作者简介:毕俊,临安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256-02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推进,广大农村也实现了本质的、深刻的变化,不但农村集体经
2、济日益壮大,农村基层组织的职能和定位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作为直接面对群众的最基层干部,直接管理着村中的人、财、物,直接涉及了农民的切身利益。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加之立法滞后、权力集中、监督乏力等等原因,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现象日益严重,已成为彩响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近年来查处的案件屮,涉农占了很大的比重,特别是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征地拆迁、相关国家补助以及惠民工程中发生了许多案件。但目前我国刑法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却规定不明:1997年修订的刑法没
3、有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纳入职务犯罪主体行列,2000年通过的立法解释也仅是用概括列举的方式阐述了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特定的七项行为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构成职务犯罪,对其他情形则都没有规定。而第七项又是一个兜底条款,导致在案件办理、公诉、判决上出现了不同的理解。这给检察院在农村基层组织屮查出职务犯罪带来了困难。而且有些政政府工作的不合法、不合规其至是一些地方性的做法也给查处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一、基本案例2010年,某村因毗邻风景区,相关地块被投资商看重,拟开发风景度假酒店。起初该项目由村委与开
4、放商单独接触(起初该项目规模较小),示该项目被当地镇政府知晓,镇政府遂希累项目能扩人投资,作为该镇的招商引资项目,扩大项目范围。在开放商与镇政府协商后,前期,山开发商打款给镇政府保证金100万元,后分期多次打款数百万元用于相关地块的前期征迁工作。若征迁顺利则进行相关审批工作,向市政府争取土地指标。工作开展后该镇政府将相关资金打给该村,由该村两委负责管理资金并做村民工作,同时发放土地征用款。因大多数村民不同意征迁,多数的资金一直在村集体账户未能发放到农户手中。是时该项目未正式立项,相关土地征迁工作也未得到市政
5、府及土地管理部门的正式批复。后该村村长伙同村书记及村报账员,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私自出借资金loo万元给他人完成贷款任务。该loo力•元在1年以后才予以归还。二、观点分歧上述这则案例,从客观上说,村两委负责人利用自己管理镇政府交给村委管理资金的职务便利将村集休账户上用于政府给农民的土地补偿款的资金出借给他人,并超过三个月未还,客观的挪用行为是存在的。其次资金的性质是明确的,因为当时该村的集体经济并没有资金,该出借的100万元资金可以明确为镇政府下拨的“土地补偿款”。但是在主体身份上出现了多种理解,认
6、左为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存在了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因为该征地工作是由镇政府牵头的,并没有该市土地管理部门的参与,同时也没有任何土地征用的合法手续,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项目立项并报国土、林业(涉及树木)等主管部门批准后,待正式批文后才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征地工作并实施公告,所以村两委负责人并不是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该笔被挪用的资金并不是征地补偿款,其协助镇政府从事的并不是合法的行政丁作,该笔资金也不能理解为征地补偿款,故主体不符,应认定为
7、挪用资金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因为镇政府的征地行为可以视为一个“预征地”的过程(实际工作屮也的确存在这样的“预征地”行为),事后得到正式的批文,相关资金必定涵盖在土地征用费用内,且实际上镇政府将该笔资金交给村委就是让村委进行土地补偿,村委在补偿还未落实的情况下就私自出借资金,构成了挪用公款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挪用公款,但承认这个征地行为并不合法。认为村委管理该笔资金,是在协助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套用《解释》的兜底条款,认为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三、法理分析上述的集中观点中,主要集中在
8、该镇政府的行为是否是一个征地行为,该征地行为是否合法,如果征地行为不合法,可否认为相关人员是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认定其主体合格。其次就是在认为基层村组织人员是否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中,是否能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套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土地征用的主体应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该案中,土地的征用并没有市政府的相关批文公告,故十地征用在案发时必然是一个不合法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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