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对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程序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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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对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程序的认识摘要:民诉法经最新修改后在第15章特别程序屮增加了一节即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程序。木文旨在对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程序的具体规定进行简要介绍,在此基础上,探究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程序的制度缺陷,以求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程序在未來的立法和实践上的完善提供借鉴。关键词: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程序性质救济程序一、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程序概述新民诉法笫194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口起三十口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195

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巾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冇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屮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出台以前,公民在社区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并在调解成功后形成调解协议。但是该份调解协议并没冇执行效力,如果是一方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只能就纠纷木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条出台后,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双方共同就该协议向人民法院屮请

3、司法确认,经过司法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如果再出现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程序具体规定(-)案件管辖。鉴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自启动就蕴含了很强的半爭人自主选择,确认程序从一开始就是当爭人选择的结果,从尊重当事人选择的角度上讲,应首先考虑当事人的选择。故应遵循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地优先,当事人住所地和调解协议履行地为辅,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原则。(二)申请与受理。在申请上,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

4、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在受理上,基层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对确认巾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岀不予受理决定,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三)审查方式和审查内容。在审查方式上,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来看,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审查采取形式朮查和有限的实体W查相结合的方式更具合理性。在审查内容上,首先应当明确,确认调解协议审查的对象应该是调解协议,而非案件木身。确认调解协议审查的重点在于调解程序的合法性审查,而不应对纠纷案件本身进行全面的实体审查。三、司法确

5、认调解协议程序的性质探讨从民事诉讼法理论来看,民事诉讼程序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诉讼程序,二是非讼程序。关于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性质,存在〃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之争论。新民诉法明确将其定性为〃非讼程序〃,符合人部分学者的观点,也使学界对这个问题的争论声减小了不少。笔者也同意将其定性为〃非讼程序〃,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程序不必开庭审理,只是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当面询问,且采用〃裁定〃的裁判形式。第二,当事人对裁定结果不能提出上诉,这也是〃非讼程序〃的重要特征。四、司法确认

6、调解协议程序的缺陷及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范围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范围,只有《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了七种不予确认的情形,但具体对哪些民申纠纷进行确认并未明确。n前,我国可以调解的纠纷范围极其广泛,但并非所有的调解协议都适合进行司法确认。由于纠纷类型的多种多样以及各种新类型孑盾的出现,正面的概况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纠纷类型,因此有必要从反面对不宜进行司法确认的纠纷予以明确。除《若干意见》确规定不予确认的情形外,笔者认为以下几类纠纷也

7、不适宜进行司法确认:一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群体性纠纷;二是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的信访矛盾;三是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较大的民商事纠纷等。所以,笔者认为司法确认的案件范围应该进一步明确。(―)申请主体民诉法规定,中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程序,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即任何一方拒绝或不同意申请都将使司法确认无法进行,调解协议也自然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执行力。然而在实践中,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反悔,不愿履行协议,其口然不会申请确认调解协议,这将使调解协议变为一纸空文,这显然有悖于司法确认制度构建的初衷。笔者认为,在

8、程序的启动方面限制过于严格。从所有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的启动方面来看,当事人双方合意启动程序的规定尚不存在,即使是非讼程序也没有先例。当事人一方启动并不影响适用非讼程序来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因此,建议改为当事人一方即可申请司法确认,启动司法确认程序。(三)司法确认的救济程序经司法确认生效后的调解协议,是可能出现错误确认的情况的,所以对错误的司法确认予以纠正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法律只规定了案外人认为法院做出的确认裁定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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