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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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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财产协议与公证制度对夫妻财产纠纷的预防作用【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冇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超越了民众的预期,一时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领域热议的话题。木文从司法实践中婚前所购房屋归属的典型案例岀发,通过案例的介绍和评析,提出夫妻财产协议,并详细阐述其对该问题的解决所能起到的实际作用,同时,建议引入公证制度引导和加强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词】司法解释三;财产协议;公证制度一、案例及评析案例:男方张某于结婚之前购买了一套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房屋一套,首付60力按揭贷款140万,后与女方李某结婚,双方共同还贷。
2、还清贷款后不久,张某便以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并确认上述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时该房产的价值是400万元。评析: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対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
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房产的分割首先需要张某与李某二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则裁判其归张某所冇,同时由张某补偿李某。具体的补偿金额:离婚时的房价400万元,增值200万元,那么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偿还的按揭贷款140万元也相应增值至280万元,所以张某应当支付李某补偿140万元。二、财产协议对夫妻财产纠纷的预防作用婚前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属是近年来受到热切关注却也饱受争议的话题,上述案例即是典型代表。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很多人离开了熟悉的故土,满怀期待地踏上了界乡寻梦之路,而在界乡能有一片
4、属于自己的天地何其不易!每个人都为能够拥有属于自C的温暖“小窝”而奋斗,也正因如此,近些年商品房数量呈现出爆炸式增长,然而在供求关系等因索的刺激下,商品房的价格一直居高不下。现实中,由于通货膨胀的原因,房屋价格上涨迅速,房屋增值保值的功能越发凸显,这恰恰就成了婚姻关系中的双方之所以如此关注房屋产权归属的主要诱因。《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明确了这类房产的分割方法,即先协商,协商不成判归产权人,由产权人给另一方补偿。有学者认为,该条规定在保护婚姻关系双方权利时并不平等,或者说,在现如今社会性别意识还很浓重,“男婚女嫁”的传统思想依然
5、盛行的前提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并没有真正保护相对弱势的女方。我认为,这种观点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制定理念的误解。婚姻本身是一种人身关系,是一种双方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关系,同时,不可否认的是财产以及财产的增值对婚姻家庭来说是一种重要的物质保障,但是不该以经济地位的强势或弱势來将婚姻关系中的两个人分出一个地位的高下,即不能让财产关系主导人身关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宗旨除了左纷止争外,更加注重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保护,并不刻意追求某种价值是否得到实现(如保护妇女利益)。可以说,该司法解释是将两个平等民事主体的财
6、产和权利放在同一个水平线上保护的,所以不能说是忽略对女性的保护。换句话说,现在有许多父母为了自己的女儿将来不在婆家受歧视和冷眼,都积极拿出自己多年的积蓄为女儿购置房产,这样说來的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也保护了女性的财产权益。虽然就目前的社会现状来看,这只是其中一小部分,但也说明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全面性与平等性。也有人认为,没有或几乎没有工资收入的妻对进行共同还贷举证困难,还有人认为,对于以妻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而以夫的收入还贷不属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尽管我对前后两种观点都不赞同,但在我看来,后一观点的错误更加明显,更接近
7、于普通百姓的理解而非法律人的视角。这里并不是对普通百姓认识的批判,现实中确实存在与人们传统思维相去甚远的法律规定,但是,工资奖金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妻是否有收入,无论以夫或妻谁的收入还贷,这些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妻亦无举证义务。当然,之所以产生上述观点也冇制度性的原因,因为如果双方对婚前一方购置的房产归属进行约定,如约定其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种纠纷就不会发生,所以,要避免此类争议的出现,就要使上述的财产约定成为一种趋势,从根源上杜绝纠纷的发生,这同样需要相关制度的支撑和引导。如木案中,若张某和李某能在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8、,或者于婚示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真止做到“谈钱不伤感情”,“为感情來谈钱”,就不会发生后面的婚姻悲剧。上述两个协议,尽管是婚姻法范畴下的协议,但是其本质上的财产属性使其无法摆脱社会契约的性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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