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夫妻婚前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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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夫妻婚前财产公证: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怎样办理好婚前财产公证?这是摆在公证行业同仁们面前的一个课题。本文对婚前财产公证进行了梳理,分析了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并对完善婚前财产公证提出了自己的浅见。  关键词:司法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在登记结婚后对一方或双方婚前的财产达成的协议办理公证。  一、目前我国婚前

2、财产公证的概况  在国外,婚前财产公证是司空见惯的事,绝大多数国家的民事立法对夫妻的财产约定制采取严格的要式制。即夫妻约定财产,必须进行登记或公证,或既要登记也要公证。但是在我们国家因受传统伦理道德思想观念的影响,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处于萌芽状态,发展缓慢,因此,婚前财产公证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是敏感的话题。社会的发展,经济的提高,婚姻观念及意识的改变,离婚率的增长以及因此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现代的婚姻不再是简单的男女双方的结合,社会地位,物质基础,利益关系等等因素似乎婚姻关系变的更

3、加复杂。而婚姻的解除也往往牵扯太多的问题,比如,离婚后对婚前财产的分割问题。这时我国的新《婚姻法》出台,对此做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对于财产是否要公证还是要看夫妻或恋人双方的态度,法律上没有强制执行的规定,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并未就夫妻财产作出规定,立法上最早开始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规定是1980年《婚姻法》。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规定国家只是原则性赋予公民夫妻财产约定的权利。2001年4月由人大常委会通过

4、的《婚姻法》修正案对1980年《婚姻法》又做了进一步调整,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也作了进一步扩展。并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的主体、约定的内容、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标的等法律问题。与1980年《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对约定的内容更为明确,具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又分别于2001年12月与2003年12月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一)、(二)又对夫妻财产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即将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也将涉及这方面的问题。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优越性。随着经济的快速

5、发展,个人婚前财产的增多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得人们对自己的财产权利更为重视,更加希望自己的婚姻不要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是近几年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减少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提高了司法效率,同时也保证了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让双方懂得婚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和睦、婚姻关系稳定,社会才会更和谐,而婚前财产公证对其起到了一个保障作用,对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局限性。婚前

6、财产公证之所以还没有被大家完全接受,主要是因为人们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特别是体现在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的矛盾。婚姻是在双方相爱,信任的基础上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每个人总是希望自己的感觉是美好而纯洁不掺杂任何物质利益的,而婚前财产公证似乎与爱情的基础相矛盾。婚姻不需要靠办理财产公证来保障,财产亵渎了爱情。婚前财产公证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相违背,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走进婚姻就意味着双方无私奉献白头到老。如果在步入婚姻殿堂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无疑是对爱情的否定,谁会带着疑虑走进婚姻的围城去过小心翼翼、担

7、惊受怕的日子。当然,如果能对未来婚姻生活有信心,那么根本不需要靠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来保障。婚姻不应该有爱情以外的事物来亵渎她的神圣。还没结婚就为以后的离婚做打算,这样的婚姻缺少了信任与真诚,因此,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在许多方面让人无法接受,婚前财产公证与感情某种程度上有不可调和的矛盾。  三、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在工作中主要有以下特点。  日常公证工作中,笔者接待当事人中咨询的多,实际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人少。大多数人来咨询时的态度是想问个明白,却又不想把事情说的太清楚,遮遮掩掩,欲说还羞

8、。  人员方面再婚者居多。再婚者由于有个一次失败的婚姻,所以对再婚也多了份理性与谨慎,婚姻对他们来说不光考虑到感情的问题,也会考虑到自身的利益、子女的利益。特别是老年人的再婚,虽说是老年人来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但更多的是考虑了子女的利益及为了家庭稳定,先把各自的财产分清,免的到时一方去世后牵扯到继承的问题。  男女双方财产悬殊过大,笔者曾办理过一份初婚者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就是女方有房产两套,男方只是一名普通的教师,无车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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