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合同中旅客的物品丢失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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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运合同中旅客的物品丢失责任的承担裁判要旨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口带物品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责任,对旅客托运的物品毁损、灭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案情2005年12刀18日18时许,岳群益乘坐郑州交通运输集I才I公司(以下简称郑交公司)司机刘国权驾驶的豪华大巴客车,自郑州开往登封。岳群益在郑州站上车时,把一黑色塑料袋包装放在车下边货箱内,但装的是什么物品并没有告知司乘人员。当到达登封西客车站时,岳群益取货不见该包,以该包中有17部手机及配件丢失为由让司乘人员赔偿,发生纠纷,后拨打110,登封市公安局

2、嵩阳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询问了双方情况,双方I•办商无果,岳群益诉至法院。裁判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岳群益交付客票乘坐郑交公司的客车,双方的客运合同关系成立。岳群益自称行李装的是17部手机及电池配件,按有关规定,岳群益携带的物品属贵重物品,应当由其自己保存。岳群益上车时郑交公司的司机让其把行李放到货仓,岳群益未告知自己的行李里装的是手机及配件,也未让司乘人员对自己携带的行李进行检验,岳群益提交的购17部手机及电池配件的发货票是补开的,在公安局调查时,岳群益自称发货票丢失,补开的发货票真实性偏

3、低。岳群益没有证据证实进站后装在郑交公司车上的行李里有17部手机及配件。综上所述,郑交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没有过错,故岳群益主张郑交公司赔偿1・8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岳群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岳群益不服,以郑交公司对丢失物品存在过错为由,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岳群益从购买郑交公司的车票登上郑交公司的承运车辆时起,旅客运输合同已经成立。郑交公司作为承运人,依照合同有将旅客及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物

4、品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本案中,岳群益按照郑交公司司乘人员要求将行李存放到车下的行李仓中,使乘客失去了对物品的控制权,直到客车到站下车时才能恢复,在此期间,乘客对物品的保管义务同时转移给了承运人,应由承运人尽到安全保管行李的义务,并口在运输过程中该车的行李仓也未上锁。同时,当郑交公司司乘人员明确要求乘客把所带的行李放在车的行李仓时,应按照货运合同的有关规定与乘客办理有关的手续,或者履行告知义务,而郑交公司并未履行好保管义务及告知义务,造成岳群益行李的丢失,存在过错行为。据此,对岳群益所称郑交公司存

5、在过错行为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本案的行李中是否有17部手机及配件问题,岳群益在发现行李丢失后,在当时报案的陈述及出示的购货清单和相关证人的证言等均证明其行李中存在17部手机及配件的事实。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实际所处环境,其举证能力已穷尽,郑交公司对岳群益携带的行李未提出检查,也没有出示相反证据予以否定,岳群益出示证据显示行李内有手机的事实成立。对岳群益的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予以采信。但岳群益在携带有贵重物品上车的情况下并没有将其贵重物品进行登记中报或将行李内的财物状况告知郑交公司的司乘人员,

6、以此督促其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对此岳群益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郑交公司在本次事件中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岳群益应承担次要责任。对于岳群益所提出的要求郑交公司承担诉讼发生的合理开支问题,岳群益所提供的打卬费的票据和本案具有关联性,系本案因诉讼而产生的合理开支,故对岳群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岳群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基本清楚,但对案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笫五

7、条、笫六条、笫二百九十条、笫二百九十三条、笫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6)登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二、郑交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岳群益经济损失人民币1・0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I•二条Z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评析木案是一起典型的客运合同纠纷案。木案所围绕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木案被告郑交公司在此事件中是否

8、存在过错;二是木案原告岳群益所主张的行李包中存在17部手机的依据是否成立。这就涉及到了在旅客运输过程中作为承运人的过错应当如何认定以及旅客物品丢失举证责任问题。《屮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口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对于在运输过程屮承运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取决于旅客携带物品的方式以及承运人在运输过程屮是否存在过错。对于旅客自身携带的物品发生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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