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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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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临武县山平塘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山平塘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山平塘大坝和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已投入运行的山平塘(山平塘是指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山平塘的安全管理由乡(镇)及村共同负责,以乡(镇)政府负责为主。以私人投资形式兴建的山平塘由山平塘业主负责。第四条山平塘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和管理单位或业主(村)签订保安责任书,建立安全管
2、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五条大坝运行时,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在汛期必须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第六条山平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村(或业主)负责。管理单位或业主(村)对危害坝体安全、违反下列条款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㈠禁止在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严禁在管理范围内修建任何无关建筑和设施。(-)禁止在坝顶、坝坡、平台上堆放物料;严禁在坝顶、坝坡、坝脚随意修建输水渠道。㈢禁止在坝面上种植农作物、铲草皮以及搬取护坡或导渗设施的沙石材料等。㈣禁止
3、在水域内炸鱼、围垦、填库、排污、弃渣。第七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山平塘,管理单位或业主(村)要采取自筹为主的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机制,落实除险加固措施。第四章巡查制度第I•条山平塘的安全管理实行巡查制度。管理单位或业主(村)必须落实巡查员。管理单位或业主(村)主要负责人为安全巡查责任人,对巡查员落实巡查责任,加强业务培训,进行监督管理,落实巡查员的报酬,解决落实巡查工作必须设施。山平塘的巡查经费由管理单位或业主(村)根据实际自行制定。第十一条巡查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上级布置的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
4、检查由巡查工作负责人组织实施,均应作出书面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巡查(检查)情况记录(报告)均应归入山塘技术档案。第十二条日常巡查在非汛期每10天至少巡查一次,汛期每周至少巡查一次,暴雨后立即巡查一次,当水位变化较快(土石坝每天大于30厘米,碇坝每天大于50厘米)或接近止常蓄水位时每天至少巡查一次;病险山平塘溢洪时每天巡查至少二次。第十三条下暴雨时巡查工作负责人必须指派人在现场值班,随时掌握并报告洪水动态和大坝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第十四条巡查员发现对危害坝体安全的现象必须立即制止,难以制止的要
5、及时上报巡查负责人及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山平塘巡查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第五章巡查管理第十九条巡查员的职责主要是巡视检查(测)、险情报告、简单维护、日常看护四个方面。第二十条巡查员应通过眼看、耳听、手摸、脚踩等直观方法,重点检查坝身有无裂缝、塌坑、滑坡及隆起现象,有无白蚁活动;迎水坡有无风浪冲刷;背水坡有无散浸及集中渗漏;坝头岸坡有无绕渗;坝体有无流土管涌迹象;各设备、设施是否正常无损等。第二十一条每次巡查后应当立即做好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必须力求详实,一律使用黑
6、色水笔,字迹清楚、端止,记录ri期一律用公历。巡查记录严禁杜撰、随意涂改。第二十二条巡查员应当对启闭机、闸门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清理杂草,保持大坝的整洁、平整;及时清除溢洪道内杂草、杂物,保证溢洪道畅通。第二十三条巡查时发现异常情况,巡查员必须立即报告巡查负责人,如情况严重、紧急则同时直接上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巡查负责人监督不力、保障工作不到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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