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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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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煤层气联合研究基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山西省煤层气联合研究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煤层气联合研究基金实施细则》及《山西省煤层气联合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联合基金由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与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煤集团)共同出资设立,年资金总额1000万元,其中由省科技厅出资100万元、晋煤集团出资900万元。第三条联合基金资金由省科技厅
2、和晋煤集团委托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基金公司)管理。其中晋煤集团出资的5%用于项目管理费用。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会议、差旅、咨询、评审及相关人员劳务费等。第二章资金下达与拨付第四条省科技厅和晋煤集团根据联合基金协议和年度资金拨付计划,分别将相应资金按期拨付到科技基金公司联合基金帐户。联合基金项目资助经费采取分批拨付的方式。其中,立项当年拨付总经费的40%、第二年拨付总经费的40%、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20%o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山西省煤层气联合研究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山西省煤层气联合研究基
3、金技术开发合同》的约定到基金公司申请项目拨款,并先行提供收款凭证(发票或收据)。第六条科技基金公司根据《山西省煤层气联合研究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山西省煤层气联合研究基金技术开发合同》在项目资金到位后30日内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第七条科技基金公司依据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对联合基金项目按程序拨付资金;项目第一批拨款为该项冃承担金额的40%,第二批拨款在进行了屮期执行考察后再行拨付40%,最后一批拨款在进行了项目验收后再行拨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请拨付资金和需要延期申请拨付资金的单位,应及时书面向联合基金管理办
4、公室说明情况,并征得省科技厅、晋煤集团双方同意后,方能延期拨付资金。联合研究基金资金文件下达并签订项目合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既未办理延期拨款申请,也未按时到科技基金公司申请拨付资金的,考虑到联合研究基金项目资金时效性较强的特点,由省科技厅会同晋煤集团、基金公司研究后,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资金不再拨付单位,并将项目资金统一收回,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另行安排其他联合研究基金项目支出。第三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八条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能任意挤占、挪用和截留。第九条项目资金的各项支出均应按
5、核定的资金预算列支。如有调整,应向联合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待审核批准后再行调整第十条对项目申报、实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申报资格、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处理措施。第十二条科技基金公司每年年末应将资金拨付情况与管理费使用情况报联合基金管理办公室。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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