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权提炼的外部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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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宏观调控权提炼的"外部性"研究内容提要:regulation在经济法上的含义是规制,规制包括权力性、强制性规制和非权办性规制,非权办性规制包含了宏观调控的诸多特征,因而我们完全可以从regulation中提炼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权;作为副产品,经济法的硏究范式也得以最终确立。罗斯福新政作为当代宏观调控制度的起源,孕育了宏观调控职能的生成,其法律依据是美国联邦宪法授予国会的贸易调控权(regulation)o关键词:宏观调控权;规制;经济法一、问题的提岀罗斯福新政作为当代宏观调控制度的起源,[1]

2、孕育了宏观调控职能的生成,其生成的依据则是美国联邦宪法第1条第8款第3项的〃贸易条款〃。但是,〃从联邦法律看,美国宪法的贸易条款经最高法院逐步解释后,使联邦在管理经济方面的决定权目前已经涉及到越来越多的活动,而且是最重要的活动,即超越各州边界的活动(指州际贸易,相对于完全属于各州权限的州内贸易而言)o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我们能否从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国会调控权(regulation)中提炼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权?如果可以,则意味着尽管〃宏观调控〃语词是中国特有的,但是源于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普遍

3、实践所产生的这种重叠性共识,可以消弭宏观调控法理论完善过程中无谓的概念之争,从而极大地促进经济法的发展;如果不可以,则将证成当下我国经济法学界种种宏观调控法理论的原创性与合理性,从而可以从容应对来自经济法学界内部和外部的各种诘难。因而,对于regulation(regulate)的解读就成了关键。二、regulation的经济法含义罗斯福新政以后,美国联邦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干预越来越多,美国成为一个规制国家(regulatorystate)o这个regulatory以及它的名词形式regulat

4、ion,在汉语语境中很难找到一个确切的对应词。国内翻译家在翻译中国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时,—般用regulation。〃规制〃一词源于英文regulation",其含义是有规定的管理,或有法规规定的制约,体现的是限制与促进、鼓励与惩罚相结合的精神,因而直接译为管制、管理、调整、制约等与原意不尽符合,故日本学者创造了〃规制〃这一译名。[6]例如,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按其本质,应是以国家对经济干预之法为中心而形成的。就此见解而言,体现于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对决定经济法的性质具有重要的

5、意义。根据金泽良雄的定义,将规制解释为: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条件下,以矫正和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广义的〃市场失灵")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特别是对企业)活动的行为。那么,规制就包含了至今为止已经说明了的、全部与广义的市场失灵相关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1)主要以保证分配的公平和经济增长与稳定为目的的政策一一财政、税收、金融政策;(2)主要提供公共产品的政策一一公共事业投资、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福利政策等;(3)主要是处理不完全竞争的政策一一反垄断法、商法、依据民法产生的规制企业

6、活动的政策。[9]可见,日本学者根据regulation苦心创制的〃规制"一词所调整的领域涵盖了宏观经济政策(1)、微观经济政策(2)〜(6)、产业政策(7)和劳动政策(8)。对此,可能有学者并不赞同金泽良雄教授根据‘规制’所确定的经济法调整范围,尤其是第(8)项基于劳动经济学的劳动政策。至于〃调控〃禾口〃管制〃,这两个词不过是中国学者对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而已,在经济法上并无区分的意义和必要。实际上,在经济法上需要和〃规制"区分的是〃统制"。〃统制〃这一概念,以三

7、十年代的经济危机为契机,着眼于对自由经济实施的统制经济为特征的国民经济的状态而产生。其后,及至过渡到战时统制经济而终于固定下来。"统制〃一般可以理解为具有"将经济纳入一定的方针"或〃为引导经济以实现特定目的〃的涵义。三、〃规制〃的界分上文通过比较法的视角考察了regulation的译名〃规制"一词在日本经济法中的具体内涵,我国学者通过翻译日本的微观规制经济学著作也引进了这一译名,[18]所以〃规制〃并非是汉语中的新词。可见,该学者所提及的〃市场规制〃与日本学者移译于regulation的〃规制〃产生

8、了冲突。并且,经济法学界将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应于市场规制法,已然成为定式。由此导致的问题是,试图从regulation中演绎出中国式的〃宏观调控,语词似乎成了一个理论悖论。其实,经济法规制的方式有多种,但大体分为国家权力性、强制性规制以及非权力性的规制两种。由于经济法变更和修改了依据市民法的自由放任经济(私人自治),但为了能充分确保规制的效果,势必成为权力性和强制性的时候多,[26]所以在〃市场规制法"中强调权力性、强制性规制并不为过,但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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