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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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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具.量具的管理规定1目的:为规范工具和量具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2范围:本规定对工具和量具的领用、使用、损坏、丢失、报废及量具检定提出了具体要求,适用于个人和部门使用的所有工具和量具的管理。3职责3.1质保部负责制订并监督该规定。3.2仓库、计量室负责具体实施。3各部门/人员积极配合,自觉执行。实施4.1个人使用的工具和量具4.1.1领用4.1.1.1需领用工具和量具的,领用人持本部门签批的领料单,经公司计量主管登记入账在领料单上签字后到仓库领取。凡是量具、工具领料单,未经计量主管签字的仓库拒绝发货。4.1.1.2建标量具(游标卡尺、千分尺、百分表)领用后必须送计量室检定,
2、未经检定的量具不得使用,未按规定及时登记入账和检定的,一经发现按其价值的10-25%(最低10元)承担责任。4.1.2定期检定4.1.2.1所有正在使用的建标量具均应在检定周期内,超出检定周期不能使用,其检测的结果不能作为判定合格的依据。4.1.2.2建标量具经检定合格,发给检定合格证,检定合格证是建标量具有效的唯一证明,使用者应妥善保管。4.1.2.3计量室根据周期检定计划每月底将次月需检定的建标量具通知在各分厂张贴,由使用者提前3天送计量室检定,过期不检定每天扣款1元,特殊情况须送交由部门领导签批的手续,但最多不能逾期7天。4.1.3使用4.1.3.1工具和量具应谨慎使用
3、,使用完毕应擦拭干净,精心保管。4.1.3.2检定有效期内发现量具失准及时送计量室维修、校准。4.1.3.3从计量室借用的工具和量具使用完毕应及时归还,以便他人借用。4.1.4损坏及丢失4.1.4.1工具和量具出现自然损坏,不做赔偿,缺失小零件,计量室给予修理、配制。4.1.4.2无法修理的损坏(达到报废程度)或丢失由计量室根据工量具残值(前5年每年折旧10%,以后每年折旧5%)的50%计算赔偿金额,由责任人或保管者进行赔偿,但最低赔偿额不小于10元或该量具原值的10%,不及时报告的加倍赔偿。特殊情况由生产部出具证明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减免赔偿。4.1.4.3周期检定时如提供的
4、量具编号与登记不符,视为原量具丢失,现用量具重新登记。4.1.5报废工具和量具出现自然磨损达不到使用要求,经计量室确认无法修复的,由使用人提出报废申请,填写《报废申请表》,计量室确认,质保部长批准后报废。4.2部门统一管理使用的需检定的量具4.2.1各部门对统一管理使用的设备和仪表等量具指定一名人员管理,并到计量室备案,否则视为部门负责人管理。每6个月作一次全面清查,并与计量室对帐。4.2.2因损坏更换或新添加的量具,也必须登记入帐,纳入管理,定期检定。3.1.3量具的损坏、丢失、报废参照4.1.4.4.1.5执行,赔偿分担程度由管理人员与部门负责人共同确定。如有正当理由,经
5、分管副总批准可以减免赔偿。4.3退休、调离、转岗须持工、量具到计量室办理过户转给现岗人员或交计量室销账。损坏、丢失按4.1.4、4.1.5办理。4.4计量室及时将交回的工、量具修理、检定,凡能使用的转给其他领用人员,不能修复的按4.1.5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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