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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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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原料索赔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不合格原料的记录、标识、报告、确认、索赔的管理要求。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所采购的原材料和顾客提供的原材料,包括钢卷、焊接材料和防腐材料等在出现不合格时索赔全过程的管理。第二章职责第三条科技质量处负责编制《原料索赔管理制度》,并负责对索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企管法规处负责对销售总公司或生产运行处(以下简称采购部门)落实原料索赔结果的考核兑现。第五条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对不合格原料的的识别、确认以及不合格原料的处置。负责提供信息以及索赔过程中的技术谈判。第六条公司
2、采购部门与各二级单位进行信息交流,共同确定认可不合格原料数量及原因,并牵头组织与不合格原料的生产厂商或顾客进行信息交流沟通,具体负责不合格原料索赔过程中的商务谈判。第三章原材料不合格的管理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实际制订本单位的《原料索赔管理制度》。第八条各二级单位在生产实现过程中应按本单位的检验和试验程序文件规定实施原材料的进货检验。第九条各二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做好原材料在进货检验中发现不合格的信息收集、确认、报告和信息反馈工作。第十条各二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内出现的原料不合格进行确认,并保持确认记录和相关证据,同时
3、向采购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汇报。属不合格的原料,采购部门的相关人员应向二级单位索要证据,必要时予以录像或拍照,并通知供方或顾客。第十一条原材料在进货检验或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合格,且顾客委托有驻厂监造或有供方或顾客代表驻厂时,现场不合格原材料的确认还应包括上述人员,并由其对不合格原材料进行现场签字确认。第十二条不合格产品经确认属原材料不合格造成的,各二级单位应在记录中注明,并按相应的不合格品管理规定执行。属原材料原因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各二级单位应单独建账、标识、堆放,在索赔未完成以前,不得销售。第四章原材料不合格的索赔第十三条采购部门应根据技术谈判形成的
4、不合格认定报告,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完成索赔。第十四条采购部门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或顾客报告,协商不合格的处置方案、不合格的认定安排及其后的索赔事宜,保持做好的记录,并做好索赔过程的协调和沟通。第十五条索赔过程中的谈判由采购部门负责组织,技术谈判由二级单位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到单位应提供不合格报告和不合格证据。技术谈判的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并由技术谈判负责部门和供方或顾客授权人员双方签字。第十六条根据技术谈判形成的不合格认定报告,采购部门负责同供方或顾客进行商务谈判,形成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第十七条采购部门应
5、根据同供方或顾客签订的索赔报告,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原材料索赔,索赔结果应书面报告企管法规处和科技质量处。第十八条当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向供方或顾客进行索赔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索赔的,采购部门应向公司企管法规处和科技质量处提出书面报告,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方可不予索赔或延缓索赔期限。第五章原料不合格的考核第十九条经各二级单位、采购部门和供方或顾客共同确认的不合格原材料,由各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企管法规处在年度考核中予以剔除。第二十条经索赔为公司挽回损失的,应由采购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按挽回损失总额的1%~5%对实现索赔做
6、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第二十一条经供方或顾客确认的不合格或已形成索赔报告,但未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批准而未实现索赔的,公司将按不合格损失额的1%~5%对采购部门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索赔过程中未按规定的要求提供报告、不合格证据或索赔过程中工作不力的单位,公司按工作存在过失将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企管法规处和科技质量处共同提出,由科技质量处归口管理,本制度由科技质量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制度2010年12月第3次修订。公司以前发布的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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