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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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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格言在教学及考核中应用探究摘要:学习刑法绝不是机械地记忆冰冷的刑法条文,教师讲授刑法也绝不是简单地向学生解释刑法条文的含义。刑法格言是刑法学人智慧的结晶,在教学与考核过程中教师如果能够巧妙地运用好刑法格言,充分发挥刑法格言在刑法教学与考核中的独特作用,则会使教与学相得益彰,大大提高教学效果。关键词:刑法格言教学运用教学效果0引言法律格言是法律文化遗产的精华,刑法格言也不例外。在刑法学理论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刑法学前辈们总结出了很多刑法格言,比如:“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紧急时无法律”等等。可以说些脍炙人口的刑法格言无不饱含着刑法学前辈们的睿智
2、,每一句刑法格言都闪耀着他们伟大的思想的光辉,可以说,他们总结出来的这些刑法格言都具有相当程度的真理性和合理性。刑法学的教学不仅仅是简单地记住刑法条文就万事大吉,更重要的是要能够深刻地把握刑法条文背后的刑法原理,掌握刑法条文的真正含义。刑法格言由于其比较容易记忆而且本身又包含丰富的知识源的特点,注定了刑法格言在刑法学的教学中大有用武之地,笔者在数年的刑法学教学中,有意识地尝试这一教学方法,取得了比较满意的教学效果。笔者认为,无论是在刑法学的教学过程中还是在对学生的考核中,刑法格言都应得到充分的重视与运用。1刑法格言在教学中的运用我们来谈一谈刑法格言在刑法课堂教学中的
3、运用问题。刑法格言是刑法理论知识的髙度概括,尤其是刑法学总论知识的精华浓缩,在刑法学的教学中,如果能有效地运用刑法格言的教学方法,往往会收到比较好的教学效果,就笔者几年的教学实践来看,可以把在教学中运用刑法格言的教学方式的良好效果归结为这样几个方面:第一,有利于增强学生学习刑法知识的兴趣;我们常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的确,在学习一门知识时,如果对它没有强烈的学习兴趣的话,那么是很难以把这门知识掌握好的。刑法学知识总体上对初学者往往显得很枯燥乏味,很多学生在初学刑法时,总是对我抱怨讲刑法是如何的枯燥,记忆刑法条文是如何的头疼。每当此时,我会对他们说,不必下大力气去记忆
4、那些繁琐的刑法条文,我给你们一些刑法格言去记忆,你们去了解这些刑法格言的内容,就会逐渐对刑法学感兴趣的。学生们就向我索要一些刑法格言,于是我会结合刑法要将的内容,把一些相关的刑法格言给他们,让他们看教材和参阅相关的参考资料去了解刑法格言的内容。比如,在讲到罪刑法定原则时,我会教给学生“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这句刑法格言,再比如,在讲到犯罪的排除事由一一紧急避险时,我会引入:“紧急时无法律”这句刑法格言等等。总之,在课堂讲学中,通过刑法格言的运用,会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收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第二,可以利用刑法格言展开论辩式的教学,从而有利于学生
5、加强对刑法知识的掌握。可以说,论辩式的教学方法古已有之,“在古希腊时代,为有效传授知识,达到道德教育的目的,苏格拉底发明了他著名的教学法一一"苏格拉底法”。所谓“苏格拉底法”即在与学生谈话过程中,不直截了当地告诉学生应知道的知识,而是通过讨论或辩论方式揭露学生认知中的矛盾或漏洞,以逐步引导学生自己最后得出正确答案的方法”。①无独有偶,在我国古代,大教育家孔子和孟子也都十分注重辩论式的教学方法。在大多数法学院校,以往教授法学的方法多是单向的"演讲教学法",一方面是老师在讲台上口若悬河,一方面是学生在台下被动的接受,缄默无语。这种教学方法,很难以发挥学生的积极主动性,而
6、“在教育过程中,学生始终是教育活动的积极参与者,是认识和活动的主人,即教育实践活动的主体”。②相比之下,辩论式教学法则能引导学生进行积极的思考,提高学习的主动性,最大程度地发挥学生的创造性。法学人才是一种具有多方面综合素质的人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并且特别指出:'‘高等教育要重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普遍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
7、科学素质”。司法部《法学教育"九五”发展规划和2010年发展设想》也明确提出:法律人才不仅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法律监督部门所必需,而且日益成为全社会急需的通用人才,成为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主干人才。要贯彻、落实素质教育,就必须摒弃传统法学教育过分强调专业人才培养的教育观念,不断拓宽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应变能力,而不是对一些法律条文的单纯注释和解说,以及一些技术操作层面的简单训练。如果“只有法律学问而缺少社会常识,那是满腹不合时宜,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即不能算作法律人才”。笔者以为,在刑法学的课堂教学中,借助于刑法格言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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