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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图书编校质量检查办法(试行)-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图书编校质量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图书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图书出版质量,根据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4年12月240)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屮心”)图书编校质量检查工作。第三条图书编校质量检查工作可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区域检查等形式,并可与图书印装质量检查工作同步进行,统筹安排。“中心”可直接组织图书编校质量检查工作;也可委托地方、有关部门或遽业组织实施检查,受委托方应按时报告检查情况,并接受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图书编校质量检查应根据《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的
2、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图书出版质量管理的规定。第五条图书编校质量检查一般包括初审、复审、反馈、终审、结果发布等程序和环节。第六条初审人一般应为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编辑或校对人员,编校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具有牢固的学科专业基础、宽广的知识面、扎实的语言文字功底,熟悉出版法律法规和图书编校规范。复审人、终审人•般应具有副编审或以上职称,并具有丰富的图书编辑出版工作经验,熟悉图书编校质量检查工作。承担编校质量检查工作的审读人员应严格甄选、相对固定,以保证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并对审读人员的工作实
3、施有效监督。必要时,可邀请学术专家协助检查。为保证公止,图书编校质量检查人员须米取回避原则。第七条实施检查时,可要求有关图书出版单位提供符合条件的书目,由检查单位确定检查图书品种后,通知图书出版单位提供样书;有关图书出版单位应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书目,并按照要求提供样书。检查单位也可从市场或其他渠道收集书目信息、确定供检查的图书品种,从市场上购买供检查用的样书,或与图书印装质量检查同时采集样书。第八条检查图书一般应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确定初审人。检查范围包括图书的正文、封面(含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书名页、前言(或
4、序)、后记(或跋)、目录、插图及其文字说明等。正文部分的抽查必须内容连续且不少于10万字,全书字数不足10万字的必须检查全书。检查内容由初审人在通览全书的基础上酌情选取。初审是编校质量检查的基础工作。初审人应逐字逐句地对抽取的内容进行全面审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将发现的差错之处(按规定应当计算差错之处)、欠妥之处(按规定不应当计算羌错,但有必要指出来提请出版单位注意、改进之处),连同正确表述、计错数量一并填写在《图书编校质量检查记录表》(见附表一)中;计算并填写检查字数、发现的差错总数,根据实际检查字数与发现的差错数量计算差错率;签署初
5、审人姓名。第九条初审完成后,应安排复审,确认初审的差错判定和计错数量是否得当,复核差错率计算结果,必要吋抽查或全部重新检查初审人检查过的内容;签署复审人姓名。根据需耍,也可采取初审人与复审人分别检查指定内容,再合并检查结果的方式进行检查。第十条复审人依据复审后的检查结果填写《图书编校质量检查结果反馈意见表》(见附表二),经中心主管领导审核后,向出版单位反馈。第十一条出版单位如对检查结果有异议,应填写《图书编校质量检查结果反馈意见表》,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检查单位。第十二条终审工作在出版单位报送《图书编校质量检查结果反馈意见表》截止期限结束后进行,
6、由检查单位组织专家审核岀版单位申辩意见,最终确定编校质量检查结果。第十三条初审人、复审人、终审人如遇难以把握的问题,可将疑问及本人意见填写在《图书编校质量检查记录表》中。检查单位应及时组织研究,逐一核定。第十四条进行图书编校质量检查的同时,如果发现图书中存在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可判定其内容质量不合格;如果发现图书的设计不符合《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要求的,可判定其设计质量不合格。第十五条每批检查任务完成时,检查单位应收齐《图书编校质量检查记录表》、《图书编校质量检查结果反馈意见表》,并填写《图书编校质量检查结果汇
7、总表》(见附表三)、撰写综合分析报告。以上资料由“中心”存档。综合分析报告一般应阐明检查的范围、方式、图书类别、抽样原则、品种,合格、不合格图书品种数量及占检查图书品种总量的比例,检查人员和检查过程的基本情况,发现的突出问题等事项。第十六条委托地方、有关部门或专业组织承担的图书编校质量检查工作,由“中心”对其检查结呆进行审核。第十七条图书编校质量检查结果经确认后,报送新闻出版总署,经核准后,通知有关管理部门及出版单位,并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凡编校质量不合格的,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出版单位按照《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处理。第十八条“
8、中心”应及时总结图书编校质量检查工作经验,针对检查屮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组织出版单位学习研讨,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图书编校质量水平不断提升。第十九条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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