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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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吉林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冇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笫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兴办的,为需要社会供养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及其他人员提供养护、托管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机构。第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均须遵守本规定。笫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实施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兴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2、均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第六条兴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固定的服务场所;(二)服务场所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国家对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的生活和活动场所的建筑设计冇特殊规定的,还须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分别符合相应的规定;(三)床位数量为10张以上;(四)有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宿舍、餐厅、卫生间、浴室、活动场所及供暧设备;(五)开办经费按床位计算,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六)每一名从业人员平均服务的生活

3、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7人,平均服务的生活不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3人;(七)护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八)机构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九)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无拐卖人口、虐待、遗弃、诈骗、强奸以及其他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犯罪记录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记录;(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使用的名称为:老年公寓、托老院、敬老院、养老院、安老院、老人院、益寿院、福利院以及民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名称。第八条中请兴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

4、提交下列文件:(一)中请书;(二)申办者的资格证明;(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机构章程;(五)验资证明;(六)建设、消防、卫生防疫机关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七)从业人员的名单、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健康状况证明;(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第九条民政部门对于当事人兴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申请,应当于接到齐备的中请材料之FI起30FI内办理完结。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中请人。第十条以孤儿和弃婴为服务对象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由民政部门参与管理。第十一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开

5、展服务活动,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由省里统一制定样本的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需要设立医务室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床位数量的,必须到原办理审批手续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因故需耍停业的,必须在妥善安排好服务对彖后,提前30日向民政部门提岀中请,经核准后,方可停业。第十五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超过批准业务范围的活动;(二)营利性

6、经营活动;(三)收取超年度的服务费用;(四)污辱、虑待、欺骗以及其他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监督检杳,切实维护其服务对彖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第十八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服务活动,未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笫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7、,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部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屈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违反服务协议书规定的,按规定承扌口责任。第二-

8、•一条具有下列情形Z—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一)认为符合条件,中请兴办民办福利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

9、门未予依法登记的;(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时限的;(三)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ZH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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