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两个问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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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两个问题探讨刑法第348条规定了非法持冇毒品罪,而且根据非法持冇毒品达到不同的法定数量处以不同刑罚,这对全面打击毒品犯罪有重要意义。现就理论与实践方面对木罪的两个问题作一点探讨。一、定罪情节问题定罪情节是指犯罪的成立、重要还是轻罪、此罪还是彼罪起决定作用的情节,即具体犯罪屮犯罪构成耍件的情节。我们通常所说的犯罪主体状况、犯罪故意或过失情况、危害社会的行为情况,以及犯罪的动机、口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都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情节,即定罪情节。根据刑法348条Z规定,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木内安1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

2、量较大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没达到法定数量则不予定罪。由此看出毒品的数量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是重要的定罪情节。刑法明确规定非法持冇毒品的数量是犯罪构成要件,决定该罪成立。因此,在理论与实践中普遍认为,只要行为人非法持冇毒品的数量达到犯罪的法定数量,不论行为人持冇的毒品是否屈于自己的,别人赠与的,祖辈流传下来的,捡拾的;不管是为了吸食、治病等其他用途,只要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1能认定非法持有较犬数量的毒品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等其他毒品犯罪的,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不可否认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是定罪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同样,犯罪动机、

3、目的、对象、手段等其他情节,对定罪都起着重要作用。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刑法的这些指导思想当然适用非法持有毒品罪,必须在定罪量刑予以考虑。毒品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而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和情节的多样性决定了一个案件有很多情节,而任何情节都不能脱离整个案情和其他情节独立地影响定罪。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是右面法持有毒品罪的重要的定罪情节,但案件复朵性及许多特殊和例外情况,要求必须综合考虑其他情节,不能只注重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唯数量论,忽视其他情

4、节。从社会危害性来言,不仅体现在毒品的数量上,而且行为人持有毒品的原因、次数及犯罪后的态度等都反映其社会危害的大小,往往起着很大的作用。在实践屮,大量事实证明,在每一具体毒品犯罪案件小,数量与其他情节总是紧密相联,互相作用,共同规定着该毒品案件的定罪情节。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与行为人持有毒品的动机、目的、來源、去路等其他情况密切相关。有时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达到定罪标准,但行为人持有的毒品是祖辈流传2下来而保留的,或者他人散落而捡拾持有的,或者是当地比较落后为治疗某种疾病保存的,经教育能主动交出,则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由于一些特

5、姝原因,且认罪态度好,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则不应一味以数量论处罚,更重要是进行法制教育,会起到更大的禁毒效果。如果一味地唯数量论,则显失公平,打击面大,不利调动人民群众禁毒的积极性。禁毒工作是一个逐渐、长期的过程,严刑苛法并不能清除毒品犯罪,只有在宣传教育和刑罚双向进行,才可能取得良好的效果。相反,对那些抗拒搜查,态度恶劣,拒不说明来源及用途的,只要达到法定的数量,则应从重处罚。这样可以来打击那些顽固不化的毒品犯罪分子,据动禁毒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能体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基本刑事政策,更好地打击毒品犯罪分子。因此,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时,在

6、依据毒品数量时,述须尽可能地查清毒品的来源、用途、去路等其他情节,从毒品的数量及其他情节综合考虑來给行为人定罪量刑。二、持有假毒品的认定问题近年来,假毒品、掺假毒品的毒品犯罪案件越来越多,持冇假毒品的案例在实践屮也冇发生。对持有假毒甜如何认定处理,是摆在司法人员面前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对持有假毒品的认定处理,分以下情况认定:3第一,明知是假毒品而持有的;如果经查证行为人有故意以假充真准备进行贩卖获利的,则以诈骗预备犯论处;如果经查证不能查清行为人持有假毒品的来源、用途、去路及其他犯罪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这是大多数司法人员的共同认识,无可多议。第二,

7、行为人完全不知是假毒品,以为是真毒品而非法持有的,则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犯论处。这种情况怎样认定,在理论及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其一,在实践中有人认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持冇的是假毒品,作为犯罪对象的毒品根本不存在,就无所谓持冇而言,构成非法持冇毒品罪的条件不存在,则不能以犯罪论处。其二,有的学者认为:“本罪系行为犯,不存在未遂行为,只耍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的行为,就是既遂”。①“行为人把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予以持有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②由此看出,此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把假毒品误以为是真毒品而予持有的,以非法持有毒品既遂论处。完全不

8、知道是假毒品而以为是真毒品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客观上,行为人违反国家禁止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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