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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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场外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探析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745(XX年《证券法》禁止发展,再到现今的05年《证券法》保留发展。纵观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制度这三个发展阶段,以及同发达国家的场外交易市场制度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一)规定的不明确,有些制度的规定尚有缺位。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长期存在的“求稳”思想,导致了我国的法律对场外交易市场制度持排斥的态度,这对于完善多层次的交易市场制度时很不利的。一方面,根据05《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2、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只是对场外交易市场制度作出了模糊的规定,为场外交易市场制度保留了法律空间。作为调整场外交易市场制度最主要的法律,我国《证券法》没有对场外交易市场制度的地位、性质和功能作出明确的定位。“占金融市场总交易量的80%左右的场外交易市场会游离于证券法监管之外是很难想象的”。另一方面,我国对场外交易市场具体制度的规制缺乏相应的专门法律法规,甚至连行政法规和规章也是出于空白状态。这样就我国的社会主义金融市场埋下了很大的金融隐患,存

3、在很大的金融风险,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二)市场准入的门槛较高没有引入做市商制度作为交易的主要制度,同时也没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一般来说场外交易市场的主体都是没有达到上市标准的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其入市的门槛也相应的较低。做市商制度有利于增强市场的流动性,维护证券价格的稳定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采取的都是做市商制度作为交易的主要制度。我国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采取的是"主办券商”制度,对证券商参与场外市场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甚至比场内交易更加的严格和苛刻。这就削弱了证券商的积极

4、性,不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三)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制度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1、我国对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主体主要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依据的主要是政府的行政命令和政策。政府的监管模式大大滞后于证券业交易市场,不符合市场监管的低成本和市场化的要求。2、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职能较弱,主要是根据主管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来管理,没有发挥出其应当具有的职能和作用。3、我国的证券业发行采取的是核准制,这对于我国场外交易市场来说是不合时宜的。核准制的时间较长,主要依靠的是核准机关的主观判断。这一过程要耗费

5、的时间和成本都较高,不利于我国交易市场的发展三、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构建为了发展我国的多层次交易市场,建立场外交易市场制度不可避免。针对我国现在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笔者对构建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的构建提出了一些设想和建议(一)完善我国有关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制度1、应当明确赋予场外交易市场合法地位,可以在《证券法》第39条增加场外交易市场,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证券场外交易场所转让。把场场外交易都合法,使其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这样更加容易保护

6、交易安全,促进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建立。2、具体的做法应当是首先在《证券法》中设立专门的章节对场外交易市场具体制度做出规定,这一规定时原则性和概括性的。其次通过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章程等对场外交易市场的制度做详细的规定。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的立法实际,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由中国证监制定专门或有法律授权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规章,或由其起草并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方式予以颁布,对场外交易市场的一系列制度进行规定(二)引入做市商交易制度,建立低门槛,多层次的市场交易体系第一,从发达国家的做法上来看,在场

7、外交易制度上普遍采用的是做市商制度。做市商是证券发行到交易过程的不同阶段充当了保荐人,承销商以及交易者的不同角色,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做市商制度具有提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提高证券市场的运作效率,同时还有利于保证证券价格的稳定,首先做市商会及时处理大额指令,减缓对价格变化的影响;其次,在买卖出现不均衡时,做市商通过减少或增加其证券存量,可缓和价格的波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所以做市商制度是中国未来证券业的必然选择,也会是场外交易市场主导的交易制度第二,市场主体的状况关系到市场的交易安全,而准入制度是筛选

8、市场主体的准则,所以说准入制度也可以称为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的第一道防线。根据我国现实的市场状况,我们应当建立一个低门槛,多层次的市场交易体系。场外交易市场的主体是未能成功上市或者达不到上市标准的中小企业,在保证企业质量的情况下,对这类市场准入的门槛就要尽可能的放低,扩大这一市场主体的规模。对上市企业的规模和盈利状况没有限制,只要有合格的做市商予以推荐,定期公开企业的信息即可(三)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的标准应当比场内交易市场更加严格我国没有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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