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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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论文、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背景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二十七条规定:“i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

2、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该条进一步从公民的权利、国家机关的职责以及要求的角度,重申了公民的监督权。宪法中的上述三条规定,从一般到具体,既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又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监督的义务,同时,又原则地规定了公民进行监督的方式方法。应该说,宪法对公民监督权的规定是明确的、完备的,为人民行使各项权利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也为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宪法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3、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依靠群众的含义就包括依靠公民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同时,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这是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机关接受公民监督更为清楚、明确、具体的规定。由上可见,在我国政治体制中,人民享有广泛的参政权和监督权。人民有权参与各项社会管理活动,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进行监督,这是宪法赋予人民群众的一项

4、法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是宪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就检察机关来说,检察工作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倾听群众意见,而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是检察机关就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倾听群众意见的一种具体方式。这既有宪法这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又有规制整个检察机关活动原则的组织法的法律依据。高检院决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严格依照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检察职权范围内,通过发布有关规章制度,把人民群众依法应该享有的、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予以程序化和制度化。作为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

5、院享有了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决定逮捕权、公诉权,可以依法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那么对于这种侦查权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成为社会公众关注和检察机关自身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检察机关高层在探索从内部解决这个问题,尝试了加强内部纪检监察、完善侦查制约机制、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等办法,但一直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处理的全过程笼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人民群众对办案缺乏理解和信任,给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造成诸多不利。因此,“必须研究建立必要的机制,接受外部的监督,唯此,才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并解决'谁

6、來监督监督者'的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在强化对检察工作监督的背景下孕育的,通过规范程序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力求通过民众参与检察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防止检察权的滥用。“科学的监督依据应当从权力的本质中发生。权力除了本质上具有阶级属性外,还具有公共属性。权力如何行使,理应由公众来监督。”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首先,有助于提高司法民主。美国学者罗伯特•达尔在《论民主》一书屮认为,司法民主根源于以下司法观念:一是司法权来源于人民;二是司法机关存在的必要性;三是司

7、法机关必须尊重人格尊严和价值;四是司法权的有限性;五是以民为本的司法制度才具有生命力。在司法系统内引入非法律职业人员参与司法过程,将大大增加司法制度的开放度和透明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在检察工作中增设了一条人民群众宜接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新途径,有利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因而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要求和发展方向。检察权在本源意义上属于人民所有,在性质上当然可以由人民直接地或部分地行使,在具体制度安排上应当设置人民直接参与的程序。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只是代表人民行使检察权,不应当异化为

8、检察权的垄断者。中外的司法实践都证明,由非司法职业人员(如人民陪审员)与司法职业人员相结合,共同行使一定范围的司法权,不仅有利于防止司法的专断、司法权的滥用和腐败,而且有利于防范各种外部的不当干涉,保证司法的中立、独立和公正,树立司法权威。西方国家实行的陪审制、参审制、陪审团制等,民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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