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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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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个案浅议车辆挂靠经营的民事责任承担钟琼肖云宾[案情]原告肖某经营香粉生意,经常叫被告杨某为其运输香粉,双方长期存在业务往来。2004年初,原告肖某与万安一杨姓老板联系了购香粉事宜,因没车装所以一直搁置未办。2004年元月12R,被告杨明帮原告装香粉至福建漳州返回,于是原、被告达成口头运输香粉和谷壳粉协议,由被告杨某帮原告肖某从万安焦源水库装运香粉和谷壳粉到原告肖某在井冈山火车站的仓库处。原告亦随车前往装货,装完一趟后,运输至泰和县城北加油站时,因被告杨某的车没有了汽油,遂前往城北加油站加油,但因没油加,且已是晚上十
2、一点多钟,就将车停放在城北加油站,原、被告二人即各自回去休息。在无人照管车俩的情况下,第二天早上发现原告的货和被告杨某驾驶的赣D51606号车均不见了,事后得知系被盗。原告肖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杨某和其车辆挂靠公司泰和县某运输公司赔偿其货物损失15770元。[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屮,对泰和县某运输公司是否需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泰和县某运输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是交通运输业国家是实行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只有经过审核领取经营许可证,才可从事运输业务的。杨某没有经营许可证,不能从事运输业务。且
3、行驶证的车主一栏也为“泰和县某运输公司”,故实际承运人应为泰和县某运输公司,承运人负有对货物妥善保管和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现货物灭失,赔偿责任应由泰和县某运输公司承担。杨某虽与该公司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购车、挂靠合同》,并在合同屮约定货损责任由乙方(杨某)承担,但只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本案的货物损失应由泰和县某运输公司进行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货物损失应由杨某负责赔偿。[评析]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其理由是:杨某为赣D51606号车的实际车主,其与肖某的口头货物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
4、效。肖某长期与杨某存在业务往來,对该车实际车主为杨某一事应知情,且业务均直接与杨某发生,并未通过泰和县某运输公司,杨某订立合同时并未以泰和县某运输的名义进行,也无证据证明存在表见代理关系,故杨某既是实际车主乂是实际承运人,杨某与肖某已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杨某对承运的货物具有妥善保管和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货物在运输过程屮灭失,其风险应由承运人承担,故货物损失应由杨某赔偿。泰和县某运输公司只是杨某所购的赣D51606号车的挂靠单位,并未直接与肖某发生运输合同关系,且肖某应对承运人进行审查,仅凭行驶证车主一栏的记载,是
5、无充分理由相信实际承运人为泰和县某运输公司的,该公司与本案的运输合同无关。且杨某与该公司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购车、挂靠合同》,已在合同屮约定货损责任由乙方(杨某)承担,故泰和县某运输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随着我国物质交流和运输业的迅猛发展,由运输货物导致的损害赔偿案件日趋增多,特别是以车辆挂靠经营导致的对外纠纷,日呈上升趋势。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涉及民事责任承担上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既不能一味免除挂靠单位的民事责任,也不能片面加大挂靠单位的责任承担,这样才能促进我国运输业的良性发展。在审理
6、该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1、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承运方和托运方。至于承运人是使用自己所有的运输工具,还是使用租赁的或者借用的运输工具来完成运输合同中约定的承运义务,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民事责任的承担取决于谁是承运人。2、审查民事主体是以何种身份从事民事活动的。是以个人身份,还是以挂靠单位的名义,是否存在表见代理。3、托运人是否进行了审查,是否履行了普通人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只要结合案情,从以上儿个方面详加注意,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定,车辆挂靠经营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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