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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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升校(院)信息化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是校(院)开展信息化工作的依据,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完善由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方案报校委会审定。第三条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在校委领导下,负责校(院)信息化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实施。第四条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化管理处)是校(院)信息化工作的日常办事和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校(院)制定的信息化管理制度,根据需要拟定各项信息化管理工作的细则,并负责组织协调校(院)信息化应用的规划、实施、运行、维护保障、培训和考核奖励等日常工作。第五条信息化设施的日常

2、维护、技术保障、数据制作等实行招标委托制度,按照校(院)相关规定执行。信息化管理部门代表校(院)进行监管。第六条图书馆根据校(院)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需求,建立信息资源保障体系,采集图书、报刊,负责数字资源的内容保障,应用数字图书馆等技术手段,提供信息资源服务。第七条各部门(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化推广和日常应用工作。第八条信息化工作管理主要包括信息化需求管理、信息化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管理、信息化培训管理、信息化运行管理、信息化工作考核奖励管理、信息化工作制度建设和信息保障队伍建设管理等。第九条各部门(单位)有责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信息化需求规范和预算管理制度,提出适合本部门(单位)

3、业务管理工作的应用需求,并在信息化管理处的协调指导下完善应用需求和应用流程。第十条信息化管理处对各部门(单位)提出的应用需求,及时组织论证和分析,形成可行性方案报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反馈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复需求部门(单位)。应用需求得到确认和批准后,按照项目立项的有关规定和制度进行立项工作。第十一条校(院)信息化规划应遵循国家、上海市和校(院)信息化规划的要求和部署,坚持以校(院)整体规划和工作目标为基础,具有一定的技术前瞻性和可实施性。第十二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化发展规划的实施、监督和修订建议工作。信息化管理处负责起草校(院)信息化发展规划建议方案,制定校(院)信息化建设

4、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第十三条各部门(单位)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参与功能确定工作,及时明确技术需求,配合办理必要的立项申报手续。建设工作中发现与原需求相违背的,及时向信息化管理处反馈。建设中需求如需调整,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应及时向信息化管理处汇报,并按照有关规范实施。第十四条信息化管理处负责信息化项目实施中的过程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向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业务主管部门(单位)通报信息化建设的进度和相关情况。第十五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施原则软件开发与采购:按照批准的需求方案和预算,由信息化管理处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按照“先外购成型同类软件,后委托研发”的原则,实行招标采购。

5、硬件采购:按校(院)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数据库建设和内容添加:按照有关数据库管理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测评、监理等专业技术管理承担方的选定,依据有关规定和校(院)有关制度确定。第十七条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落实项目小组制度和项目例会制度。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负责信息化运行维护的技术支持部门(单位)或者专业技术公司有责任在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参加项目小组,并且事先落实相关责任人员工作职责,以便于信息化应用的运行维护。第十八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验收,由信息化管理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监察审计室及相关的使用部门(单位)共同参加。第十九条各部门(单位)应积极组织和参加信

6、息化培训。根据需要及时调整人员安排,确保部门(单位)参训人员的培训时间。第二十条各部门(单位)信息化应用系统管理和操作人员在正式上岗前必须参加相应信息化培训。第二十一条信息化管理处根据校(院)各类人员信息技术应用与提高的需要,会同组织人事处有步骤地制定科学合理的信息化应用培训计划,安排培训课程,组织信息化应用培训工作,并对信息化培训的结果进行评估。第二十二条信息化应用系统有校外人员使用的,培训工作按照需要另行安排。第二十三条信息化应用系统运行如涉及多个部门(单位),应科学界定业务管理责任,明确分工和职责。第二十四条信息化应用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应指定系统管理员并报信息化管理处备案。系统

7、管理员根据岗位权限和工作需要分配应用系统使用权限。第二十五条信息化应用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要主动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对该系统使用流程、功能等情况的意见,汇总确认后交信息化管理处。信息化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回复处理。第二十六条信息化应用系统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数据及其存放介质安全由各业务部门(单位)负责。第二十七条信息化管理处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安装业务应用系统的服务器端设备和系统进行统一维护和管理。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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