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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信用社(银行)贷款管理责任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信用社(银行)贷款管理责任实施细则第一条信用社贷款实行各级领导负责制。信用社主任和信贷员在职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完全责任,贷款管理坚持谁放谁收、谁承担责任的包放包收包效益的责任管理办法,经办人员负事实责任,调查人员负调查评估责任,审批人员负决策责任。第二条信用社实行信贷人员离职审计制度。贷款管理负责人和信贷人员在调离岗位时,对其在任职期间贷款管理和贷款风险情况进行稽核,作出信贷管理工作的评价和贷款质量认定,分清责任。第三条信用社贷款管理人员及信贷员责任划分:一、信贷人员提供情况不实,导致贷款审批失误,形成贷款损失,由信贷人员负主要责任,审批决策者负领导责任。二、信贷人员跨区、越权、
2、多头多笔贷款、垒大户放款,造成贷款损失,由信贷人员负全部责任;三、审批人员不采纳信贷人员正确意见,做出错误决策,或不经信贷人员调查直接审批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由审批决策者负全部责任;四、贷款放出后,因信贷人员检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造成贷款损失的,由信贷人员负全部责任;五、主任对信贷员反映的问题,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造成贷款损失的,由主任负全部责任;六、对已经明确责任的逾期、呆滞贷款信贷人员或责任人不积极采取清收措施,丧失法律时效的,由责任人负全部责任。第四条贷款催收和不良贷款清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工作人员有下列渎职行为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贷款或资产无法收回的,根据《刑法》、《
3、金融机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取消一定期限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发放的贷款放松管理、失查,致使企业套取贷款改变用途造成损失的;二、对到期债权不及时催收,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而造成损失的;三、对债债务人的故意逃废债务行为,一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四、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资产损失的。第五条责任追究规定。一、确定性处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一律撤职,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负责清收,触及
4、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二)审查人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进行审查或与借款串通向有权审批人提供虚假审查报告;(三)审批人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贷款,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贷款,向不符合信用社贷款管理制度有关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贷款、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它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四)社主任对管户信贷员反映的上级审批项目的风险预警信号不及时处理或措施不力,延误时机形成损失和上报的有关数据和弄虚作假,误导上级决策的。2、不确定性处理: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形成不良贷款要负责清收,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一)调查人不按制度
5、规定进行调查,误导审查和审批造成损失的;对借款人的财务、资信状况调查不细不实,误导审查和审批造成损失的;(二)审查人不按照制度规定进行审查、误导有权审批人或没有审查出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明显遗漏,误导有权审批人;(三)审批人轻信、盲从跟风依据未经核实的信息审批贷款造成损失的;审批贷款时政策法规应用不当造成损失的;审批没有确定调查、审查责任人的贷款;(四)接手管理包片内的贷款业务,因管理不严造成损失的;不按规定实施定期跟踪反馈制度的;存在以贷收息行为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属违规:一、发放不符合规定对象、用途或条件的贷款;二、未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而发放企业及经济组织的各种贷款;三、未按
6、规定进行项目评估论证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四、借款合同不规范及担保不合规的贷款;五、抵押、质押物不合规定,或超过抵押、质押物价值比例,或以不完全拥有所有权的财产、质物作抵押、质押,未能按规定进行抵押物、质物登记,质押、抵押手续不全的贷款;六、违规确定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七、未按规定审批及越权发放贷款;八、违规进行贷款展期;九、虚放虚收贷款,采取换据等人为方式掩盖贷款风险;十、自批自贷或冒名顶替贷款及人情贷款;十一、滥用信用方式发放贷款;十二、不按规定对违约贷款执行加罚息;以上造成贷款失误或损失的责任人、违规人员,均应依照信用社稽核处罚规定中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和处理。凡上级或联社信贷、稽核部门查
7、证核实,确属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风险贷款,可不予追究责任。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违规、违法、违纪等不规范行为依据的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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