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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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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披露在执行程序中的运用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中的概念,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防止欺作行为的发生,杜绝股东因情况不明而招致损失,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义务。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也都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规制证券市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保护投资者,保证证券市场高效运营、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成为政府干预证券山场,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将属于商事范畴的信息披露制度引入执行程序,亦即民事诉讼领域,不能不说是一种人胆•尝试,目前鲜冇成功的案例和经验见诸报道,因此试探性的移植根本无法使具具
2、备完备的体系,所以称Z为制度述无从谈起,最多只能称Z为程序。笔者仅想从以下三个方而谈谈对信息披露程序运用于执行领域的几点理解:一、如何定位信息披露程序在证券法屮,信息披露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权利义务体系,上市公司是义务主体,投资者是权利主体,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义务的内容主耍包括招股说明书和股票上市的公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及重大事件、公司收购等临时公告,上市公司有义务将这些应当公开的信息及时止确的向投资者公开,以使投资者对其投资所作的选择和可能承担的风险有着正确的判断。那么,进入执行领域后,我们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如何來准确定位信息披露程序的含义。根据对证券法信息
3、披露制度立法精神的理解结合执行实践,笔者认为执行领域中的信息披露程序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法院向被执行人告知因其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而可能承受不利后果的风险,如法院将对其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强制执行;2、法院将长期赖账的被执行人的资信状况向社会公开,使其承受因不履行债务而降低信誉度以致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风险。因此,对于法院而言,执行领域中的信息披露程序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其披露的内容是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可能承受的不利后果和长期赖账的被执行人的资信状况。对于前者,可以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时候进行告知,而后者的公开途径
4、可以是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二、对信息披露程序Z合法性的质疑如前文所述,法院向被执行人告知因其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而可能承受不利后果的风险,是法院的义务,受益人是被执行人,使其能够更加明晰地知晓赖账的后果,自然没什么问题,我们自可按下不表。但对于法院将长期赖账的被执行人的资信状况向社会公开,使英承受因不履行债务而降低信誉度以致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风险的问题,就需要探讨了。信息披露制度向执行领域移植是一个新课题,所以自然法无明文规定,换句话说,也就是这样做并非有法可依。在执行实践中探索新的执行方法与执行立法的滞后性产生矛厉时,我们判断该行为合
5、法与否,则只能依靠现有法律法规及立法精神了。根据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法和手段。它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搜查、查封、扌II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多种执行手段。信息披露程序虽然表现为向社会暴露被执行人的不良资信状况,但〃项庄舞剑,意在沛公〃,暴露不良资信状况不是目的,采取这种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迫于资信危机产生的经营压力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才是人民法院的良苦用心。出发点虽好,但是否合法有待商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
6、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和苴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状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民诉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民诉法的立法原则是被执行人所应承受的财产权利的
7、损失,与其因拒绝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而使申请执行人造受到的财产权利损失大体相当,而并不主张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带有惩罚性一明显超岀其所应承担的义务的范围。而反观将被执行人的不良资信状况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披露,与前述措施最大Z不同在于并未对被执行人的有形财产釆取强制措施,而是直接攻击了被执行人的〃资信〃这一无形财产。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诚实信用、良好信誉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凸现的今天,执行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可能造成的局面是:人民法院将因对小额款项恶意拖欠的被执行人的不良资信公之于众,而导致被执行人因此在整个经营活动屮腹背受敌、兵败如山,从而遭受远远高于其拖欠债务的经
8、济损失,如此一来,似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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