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股东抽逃出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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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抽逃出资问题研究股东抽逃出资问题研究摘耍:股东抽逃出资违背了契约精神,应予禁止,其一般通过控股股东暗箱操作、捏造虚假交易关系、寻找低价替代等方式实现,在认定时要看股东取得股权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合理对价,抽逃股东应该对公司和其他未抽逃股东承担直接的返还抽逃资金和赔偿责任,对公司的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关键词: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时至今日,非诚信股东抽逃出资问题仍然屡禁不绝。规范股东出资,规避股东抽逃出资问题成为规范公司经营、构建市场秩序和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股东抽逃出资的概念“所谓股东抽逃出资

2、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1}这里的股东抽逃出资的概念是狭义的,广义上的股东抽逃出资还包括以各种手段不正当在公司正式成立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股东抽逃出资是股东不履行股东义务,逃避股东责任的表现之一,其主要体现在通过隐蔽地修改公司账目以达到无形化减少资本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耳的。在公司成立之处,股东依据公司成立的协议或者章程实际缴纳了出资,从原始公司账面上看是无瑕疵的,但是其在公司成立后的抽逃行为极大地损害公司利益,从根本上违反了商事法的精神,必须要予以禁止。二、股

3、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股东抽逃出资是“见不得阳光”的行为,因此在发现股东抽逃出资、认定股东确实抽逃了出资等问题上具有一定的难度,既涉及到举证的问题也涉及到认定的技术性,成为股东抽逃出资问题研究的难点。(一)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股东抽逃出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其一,公司资本在成立初的充实度在公司缴纳注册资本并正式成立后被某些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控股股东所利用,控股股东私自将注册资金减少或者全部提取而直接忽视工商管理规则和公司法律的行为;其二,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资本部分谋取非法利益,即通过厂房、知识产权、投资机械等有

4、形或者无形财产通过暗箱操作从公转私据为己有;其三,捏造虚假交易关系,通过将公司资木虚假投资或者投入交易而减少公司实有财产,从而掠夺公司资本、抽逃出资;其四,替代性抽逃出资,即通过狸猫换太子方式将原本经验资的部分非货币物Z价值用未经验资的低等价值所替代,从而减少了该部分的使用效能或者降低了公司整体价值充实度,损害了公司的运营;股东抽逃出资从而将公司资本投入无尽风险和不确定Z中,虫蛀了公司的躯壳,动摇了市场秩序的稳定。(二)股东抽逃出资的具体认定学界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方面大多采取了对价比较法,即认定股东是否抽逃了公司

5、的资本的关键在于“股东出资资金(或相应的资产)的所有权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移转”吋,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对价,即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等值的资产或权益”{2}。在判断股东是否因公正合理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的问题上,实践中主要依据在于以下流程,首先,公司在注册过程中的实际验资报告能充分说明股东在公司成立过程中的贡献的数额、时间、方式和真实性,为后来股东是否抽逃出资奠定了认定前提;其次,在公司验资报告等初步材料Z后必须依据公司的财务资料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情况表等来确定最近公司的财务走向以及

6、原因分析;再次,在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真实的前提下,分析公司资本减少的主要原因,再一一对应各原因与各大股东对号入座,通过银行资料等确定各股东是否实行或者参与了资金抽逃行为。这些流程不仅是举证各股东是否抽逃出资的重要依据也是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认定此类问题的重要途径。三、我国商事法相关规定及缺陷我国公司法对于抽逃出资问题主要在第36、201、204条加以规定,法律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此外,公

7、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公司法司法解释对于此类问题并没有作出相关的补充说明,因此在实践中此类问题的处理也是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股东抽逃出资问题的表现形式、认定标准和处理结果依据的各种情节以及公司、未抽逃股东以及公司的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障,抽逃资金返还和罚款程序如何执行,此类问题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应该作出更加细致的标准。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一)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股东抽逃出

8、资,公司利益首当其冲受到损害。一方面股东抽逃出资会给公司的资本充实度带来影响,可能会在一定程序上影响公司的交易和运营,另一方面可能会给公司的信用带來一定程度的损伤。理解我国公司法的内涵可见,股东的出资构成了法人运营的基础资木,股东的抽逃出资无疑损害了公司独立的财产权,公司作为直接受害者,可以直接请求股东返还抽逃的出资,必要吋公司可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起诉股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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