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罪相关问题研究_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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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私毒品罪相关问题研究【内容提要】走私毒站罪是我国最早进行禁毒活动的内容之--,早在鸦片战争以前我国就开始了对走私毒品犯罪活动的打击。时至今FI,随着国际交往的加深,新形势F的走私毒品犯罪又重新成为一个困扰我国的难题,如何从实体法角度认识该行为,以为实践提供一定的助益,就成为当代刑法学者的重要研究课题。【关键词】走私毒品罪主观明知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既未遂从历史的角度看,我国是最早受到毒品走私危害的国家之一,100多年前的鸦片战争就是为了反抗外国毒品输入而进行的战争。这一行为也开创了各国禁绝毒品的历史先河。在我们对外交往不断扩人的今天,我们更应充分警惕此类走私

2、毒品行为可能对我国构成的危害,同时,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人国,我国也充分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严厉打击毒品的走私犯罪活动。加强对走私毒品罪中一些重要问题的研究,以期为实践提供一定的帮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刑法中,走私毒品罪是与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相并列的一个行为方式选择的选择性罪名,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我国关于走私毒品罪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在走私毒品罪的主观方而、武装掩护走私与抗拒缉私的区别、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等均是值得探究的问题。一、走私毒品罪可由间接故意构成走私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对此不存在任何问题,但间接故意能否构成走私犯罪,理论中存在

3、一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走私犯罪均为直接故意,是一种故意逃避海关监管、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行为。⑴另一种观点认为,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不仅具有间接故意的类型,而且实践小不乏此种类型的犯罪主体。从杳处的走私案件的案情來看,许多走私当事人虽不具有实施欺瞒海关的走私情节,但却参•其中,利用口身从事外贸经营、报关代理等便利条件与走私分了做交易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走私违法犯罪的情况卜,仍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走私犯罪中既存在直接故意,也存在间接故意,在直接故意的场合一般为目的犯。”⑵而其至有的学者肓接从结果的角度认为,区分木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4、没冇实际意义,“因为刑法分条文并不区分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也没有说,哪些犯罪必须由直接故意构成,哪些犯罪必须由间接故意构成。所以,在具体犯罪构成中,我们只要认定是故意还是过失就可以了,対主观要件作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的归纳对司法实践并没有多大实际意义。”⑶笔者认为,刑法理论既然将犯罪故意区分为肓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自然是有其实际意义的,从梏体上看,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要求的构成要件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从最终的虽:刑上,二者亦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区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还是具有积极的刑法学意义的。从犯罪故意的理论及走私毒品罪的司法实践來看,法律也并没冇将其限定为直

5、接故意,而且,本罪的并非典型的口的犯,既然如此,本罪就存在间接故意的可能,故笔者还是倾向于木罪的主观方而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罪过形式的。而11相关的规定也表明了走私毒品罪的主观方面可能出于间接故意。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五条对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内容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可见,在走私类犯罪屮,行

6、为人的意志因素包括“希望”和放任两种,这就表明木罪的主观故意亦可为间接故意。二、走私毒品罪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推定毒品犯罪的认定中一个最怵I难的问题就是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判断问题,因为如果无法确定行为人对口己所从事的犯罪的对彖有一个概括性的认识,是无法对其进行定罪的,因为按照刑法的规定,所谓犯罪故意,系指行为人明知口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前者为直接故意(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或者为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牛),如果行为人对白己所从事的是毒品犯罪没有认识可能性,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认识到危害结來的両提就是行为人必须对毒站

7、是明知的,即明知其从事行为的对象为毒品,或者至少应当具冇知道的可能性。但是,在实践中,嫌疑人一般鲜冇直接承认其对毒品或者毒品犯罪系明知的,这样给司法机关的办案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针对这一情况,全国各地司法机关一般均通过一些推定的行为事实,即只要行为人貝有以下一•些情形,即可推定具明知是毒品,即使具不承认,也可对其进行定罪。按照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晶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在毒站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胡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

8、综合分析判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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