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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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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工伤保险计算方法 一、医疗费 计算标准:医疗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 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康复费 参照医疗费 三、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伙食补助费=X元*X人*X天 四、交通食宿费 1、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与食宿费计算公式为: 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内为最低工资*70%/30天或统筹地区外为最低工资/30天 食宿费=统筹区内为30元或外市住宿不超过150 2、交通费(火车、动车组、
2、客运汽车)费用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护理费 计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X元*停工留薪月数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伤残辅助器
4、具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本
5、人工资*75%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六级
6、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8个月 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
7、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8、11个月 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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