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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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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追究管理条例为明确集团公司内部对责任事项的追究原则、程序与措施,规范操作流程,特制定本条例。第一节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第一条本条例适用科慧集团总部各部门及其属下(江西科慧电池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科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康源工贸有限公司)公司。第二条集团公司内各层级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发生损害本集团利益的行为,均应按此条例追究相应责任。第二节责任追究的原则及依据第三条责任界定的一般原则:(一)对当事人没有按工作计划、会议要求、领导要求的时间完成工作造成耽误生产、影响品质的。(二)对当事人有违反集团及各子公司规章制度、或应
2、尽未尽职责、或违反常规常识、或滥用职权操作业务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三)授权人对授权不当或用人不察导致被授权人发生责任事项的,授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四)部门主管、子公司主管应对其部属的渎职、重大失职、违规违纪等行为视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五)责任事故是由带连续的业务操作行为导致的,各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所处时间段实施的业务行为负全部责任,并对其已向下手传递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责。当事人并非本身业务操作不规范、不负责任而完全是因其上手提供的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合理导致责任事故,且当事人已经采取充分措施避免或挽救
3、损失或影响进一步扩大,责任由其上手全部承担。(六)责任追究时以对责任人个人的经济赔偿与行政处罚为主,但有重大损失或有恶劣影响的事故,也可以子公司和部门为责任主体。第四条除集团及各子公司内部所有规章制度作为责任定性标准外,各子公司、部门责任制(如年度经济责任制、部门责任制等)、各岗位职责说明书也是定性标准,同时,某项业务事项操作时所处的行业惯例与环境、通行的操作常规以及基本常识等也可作为定性依据。第五条责任界定的依据:(-)有关制度、标准对失职、渎职、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据特性已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其规定。(二)对不按公司制度流程处理相关业务或流程设计
4、不当、不相容职务未进行有效分离等致使公司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可推定其行为属渎职、失职或违规违纪行为,除非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三)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公司实际损失或依据管理漏洞推定有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的失职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四)项目进展中出现责任人变更,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的遗留问题应及时发现、报告和解决,如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遗留问题无作为,则视同失职追究其管理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第三节责任追究的处理细则第六条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主要有经济赔偿与行政处罚两大类,其山
5、行政处罚分为:通报批评、降薪、降职、辞退等,依据责任事故的性质。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可从轻、减轻或者免责任追究:(一)能够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或消除影响,积极配合处理机构追索损失月.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二)责任事项发生后,调查程序启动前,主动讲明真实情况,或主动提供重要线索,检举揭发其它正在进行的责任事故,经查证属实的。(三)检举揭发其它己发生但尚未被查处的责任事故,协助处理机构调查、取证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四)其他有必要从轻处理的行为。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重、加重责任处罚:(一)采取诸如拒绝接受审计、拒绝提供
6、资料、毁灭证据、串供、建立〃攻守同盟〃等方式,蓄意阻挠调查工作的。(二)对调查人员、举报人员、证人、申诉人实施威胁、恐吓、利诱、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三)对一年内受二次以上处分的。(四)拒不退赔,放任损失及影响扩大的。(五)其他有必耍从重处理的行为。第九条责任事故损失金额的确定:责任事故损失额事故本身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能追回的部份(审计整改意见反馈前未追回视同损失)。第十条责任事故发生后,通过当事人自身的积极努力实际挽回的损失额可以从已确认的损失金额中扣除,由处理机构或其它部门通过其它途径挽回的除外。第^一条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分为经济赔偿和行政
7、处罚。(一)责任事故损失分为一般损失(0.5万元[含]以下);较大损失(0.5~5万元[含]);重大损失(5~50万元[含]);特大损失(50万元以上)。根据对责任事故中责任界定的不同,确定承担比例如下:责任事故损失总额赔偿基数(A)承担比例当事人审核人、批准人0.5万元以下的(含0.5万元)50%A的15%A的15%0.5-5万元的(含5万元)60%A的15%A的15%5-50万元的(含50万元)重大损失由董事会确定处理方案50万元以上的特大损失由董事会确定处理方案备注:1、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和处罚由集团行政与人力资源中心处理并报审计部备案。2、
8、因当事人、审核人已离职由批准领导承担。3、当事人、审核人在承担损失的同时还要进行经济处罚,当事人处罚200元,审核人处罚100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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