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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4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2007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检察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执法过错,是指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对具有执法过错的检察人员,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2、第三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根据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过错事实、情节、后果及态度,作出下列处理: (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到上级人民检察院检讨责任; (二)组织处理。包括暂停执行职务、调离执法岗位、延期晋级晋职、责令辞职、免职、调离检察机关、辞退; (三)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理。执法过错构成违纪的,应当依照检察纪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方式可以单
3、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第五条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报告并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执法过错责任人能够承认并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执法过错责任人明知有执法过错而不予纠正或者阻碍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六条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内设部门负责人对发生在职责范围内的执法过错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予追究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检察人员执法过错并有突出成绩的人民检察院和检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4、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三)违法违规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四)违法违规限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超越刑事案件管辖初查、立案的; (六)非法搜查或者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七)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款物,或者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款物
5、及其孳息的; (八)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者拖延赔偿的; (九)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 (十)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者执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被错误处理的; (二)重要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罪行遗漏的; (三)错误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四)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
6、供、毁证、逃跑的; (六)举报控告材料或者其他案件材料、扣押款物遗失、损毁的; (七)举报控告材料内容或者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 (八)矛盾激化,引起涉检信访人多次上访、越级上访的; (九)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检察人员个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个人承担责任。 两名以上检察人员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其各自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第十条承办人员的意见经主管人员审核批准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员和主管人员分别承担责任。 主管人员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员的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主管人员承
7、担责任。 承办人员因执行主管人员的错误命令、决定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主管人员承担责任。承办人员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人员隐瞒、遗漏案件主要事实、证据或者重要情况,导致主管人员作出错误命令、决定并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主管人员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经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意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人员分别承担责任。 上级人民检察院不采纳或者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下级人民检
8、察院因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错误决定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承担责任。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下级人民检察院隐瞒、遗漏案件主要事实、证据或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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