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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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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赔偿法全文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
2、)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3、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
4、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
5、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
6、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刑事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十五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
7、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条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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