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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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全文    XX年3月25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XX年5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公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青岛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管

2、理    军事测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价格、文广新、质监、保密、国家安全、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鼓励测绘科技创新鼓励使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技进步中作出突出

3、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安全    第七条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市、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专业规划涉及测绘地理信息业务的应当征求本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下列基础测绘工作由市测绘地理

4、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全市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维护;    (二)市级财政负担的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及其数据库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三)市级地理空间框架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四)市级财政负担的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    (五)市级财政负担的航空摄影与遥感测绘;    (六)市级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的编制;    (七)地理市情监测;    (八)市级测绘应急保障;    (九)省、市测绘地理

5、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条下列基础测绘工作由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下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建立、复测与维护;    (二)本级财政负担的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测制与更新及其数据库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三)本级地理空间框架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四)本级财政负担的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    (五)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的编制;    (六)地理区(市)情监测;    (七)本级测绘应急保障;    (八)市测

6、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一条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和实时更新相结合的制度    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应当每5年维护、更新一次1∶5000、1∶10000比例尺地图每5年更新一次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每2年更新一次1∶500比例尺地图每1年更新一次    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共享机制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地理信息成果以及其他经政府部门审批项目所产生的地理信息成果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

7、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更新数据并通过地理空间框架的基础平台在全市共享    第十三条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立涉及地理信息的相关专业信息系统应当以本级基础地理空间框架为基础平台    建立其他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四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测量标志巡查、普查工作组织实施测量标志维护计划依法设立明显标记或者标牌对损坏的测量标志应当及时组织维修恢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    测量标志的设置、使用、迁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基础地理信息为依托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市情监测工作为政府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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