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6005901
大小:65.61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11-20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全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全文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1995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 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根据XX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
2、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四)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地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和保税仓库等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进
3、行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并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和国际投资状况;制定、修改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制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及报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第六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 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第八条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 第九条 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
4、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第十条 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外开立账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通过境外账户与非中国居民发生的交易及账户余额 第十二条 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
5、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国际收支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或者普查 第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权对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申报人及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第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只将其用于国际收支统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
6、 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