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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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管理办法版次:2013年第1版国际收支第20页共20页泰安市商业银行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职责与分工6第三章工作程序7第一节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7第二节单位基本情况表建立8第三节涉外收入申报10第四节涉外付款申报13第五节申报信息的修改处理16第四章逾期未申报处理17第五章档案管理18第六章附则19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20国际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管理办法版次:2013年第1版国际收支第20页共20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

2、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其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本行按有关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规定的要求备案后自行印制。《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作为付款人通过本行办理对境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本行对境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第三条发生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时,本行应通知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称“

3、申报主体”)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解付之日(T)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T)后五个工作日(T+5)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第四条国际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管理办法版次:2013年第1版国际收支第20页共20页本行应对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到本行进行现场核查时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本行相

4、关人员的陪同下进行,本行应提供核查所需的资料和便利。第一条本行应高度重视国际收支申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推动国际收支申报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基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申报主体,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所有非银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和个人。(二)涉外收付款,是指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涉外收付款包括

5、外汇和人民币。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境内银行自身及境内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收支以及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的外币现钞(包括出国取现)存取除外。具体内容包括:1.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包括银行卡项下的涉外收付款。2.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出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国际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管理办法版次:2013年第1版国际收支第20页共20页3.通过记账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收付款。4.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相关的涉外收付款。(一)境

6、内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付款相关业务的银行。(二)解付银行,是指从境外收到款项后将收入款项贷记收款人账户的银行。(三)结汇中转行,是指从境外收到款项并将收入款项结汇后直接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四)不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境外款项后不贷记收款人账户,以原币形式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五)申报号码,是指由银行按外汇局要求编制的号码,共22位。第1至12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第13至18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户日期/结汇中转日期或该笔对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YYM

7、MDD格式);第19至22位为该银行的当日业务流水码。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地区代码,是指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银行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地区代码和金融机构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并分配。(六)金融机构代码,是指唯一标识境内从事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的四位数字代码,该金融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与总行保持一致。国际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管理办法版次:2013年第1版国际收支第20页共20页(一)金融机构标识码,是唯一标识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码,每个总行或分支机构均拥有一个唯

8、一的12位金融机构标识码。第1至6位为地区代码;第7至10位为金融机构代码(根据《金融机构代码编码规则》编制);第11至12位为金融机构顺序码(由两位数字或1位数字和1位大写字母组成。数字包括0-9;字母包括A-Z,但I、O、Z除外)。当“金融机构顺序码”标识金融机构外设的代兑点时,则该码从AA编起,至ZZ止,其排列顺序为AA…AZ…BA…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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