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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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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贵州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导语:《贵州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XX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最新贵州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保障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收集、规范整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贵州省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 (一)党和国家领导在贵州省的公务活动; (二)外国政要、国际组织负责人在贵州省的外事活
2、动; (三)本省主办或者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重要会议;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者承办的重大活动; (五)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置活动; (六)本行政区域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声像、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重大活动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保管、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重大活动档
3、案工作机制帮助解决相关问题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重大活动档案工作 主办、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主办、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 第五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帮助主办、承办单位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开展业务培训定期检查档案工作情况 第六条主办、承办单位成立重大活动专项工作机构应当有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参与;常设机构主办、承办的重大活动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参与相关工作 第七条主办、承办单位在制定重大活动实施方案时应当同时
4、制定重大活动档案工作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排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落实相关保障措施 主办、承办单位制定重大活动档案工作方案确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活动正式启动后10日内告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提出档案管理工作意见 第九条承担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档案专业知识遵守档案工作法律法规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条重大活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在重大
5、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方案、请示、报告、通知、会议纪要、批示、批复、总结、贺电贺信、名册等文字和音像材料; (二)党和国家领导省、市(州)、县主要领导参加重大活动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 (三)外国政要、国际组织负责人参加重大活动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 (四)受委派参加重大活动的新闻媒体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 (五)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基建、财务、审计等文字材料; (六)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标志性实物和赠品; (七)配合重大活动开展的其他活动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 受委派参加重大活
6、动的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活动中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应当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本单位同时归档 第十一条举办重大活动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员参与拍照、摄像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对应当归档的重大活动文字、音像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应当归档的重大活动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和音像材料等主办、承办单位应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档案整理并编制重大活动档案归档说明 第十四条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活动档案进行全文数字化做好重大活动档案异质备份提高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水平 第
7、十五条保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库房应当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 第十六条重大活动档案的移交: (一)成立专项工作机构主办、承办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活动结束后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验收不合格的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撤离; (二)常设机构主办、承办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活动结束后50日内经主办、承办单位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移交承办单位档案室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损毁的可以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第十七条对在重大活动档案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
8、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重大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重大活动文字、音像材料据为己有的; (二)涂改、伪造、损毁、丢失重大活动档案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重大活动档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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