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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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分析摘要:责任性质是探讨法律责任的首要问题,它决定着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形式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定性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主要观点有违约责任说、独立责任说、区分责任说和侵权责任说,本文主要通过论证这几种学说的不足得出虚假陈述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的结论。关键词:虚假陈述;违约责任;侵权责任2003年1月9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第十七条做岀了虚假陈述的完整定义。由此,在我国立法上明确了虚假陈述制度。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是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必然需要,而起始点即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正确定性问题

2、[1]o—、虚假陈述的概述(―)虚假陈述的概念。所谓虚假陈述,是指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事项等,作出违背事实真相、严重误导或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陈述或记载,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参与证券投资或交易活动。(二)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仁虚假记载,是指行为人采取积极作为的形式,在信息披露的文件上通过虚构、捏造、歪曲事实等方式做出与事实真相不符的记载。2、误导性陈述,是指行为人公开披露的文件中对某事项的记载虽为真实,但其表述存在显著的缺陷或不

3、当而易被误解,致使投资者无法进行客观、完整、准确的理解和判断,并容易导致投资者形成不符合客观情况的误解和误信。3、重大遗漏,是指行为人以消极的方式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将依法应当记载的事项,将与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相关的关键性信息予以隐瞒或疏漏的陈述。4、不当披露,是指行为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披露信息,或对可能导致证券价格变化并影响投资决策的重大信息未适时按法定方式披露。二、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的各种学说及评析法律责任的性质是由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关系的性质决定的[2],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对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不同的认识。在民事责任性质中,最基

4、本的是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而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法学界有四种观点,即违约责任说、区分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和独立责任说。(一)学说简介。K违约责任说。此说认为证券募集过程类似于合同订立的要约与承诺过程,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便是要约,投资者申购、中签并缴纳入购金即是承诺和合同的完成,发行人和每个特定的投资人是一对一的关系,发行股票或债券时的虚假陈述行为属于违约行为。2、区分责任说。持该说的学者认为,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不能统一界定,而应当区分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二级市场)这两个不同的阶段以及证券市场中不同的责任主体,分别加以界定。例如,董安生

5、教授就认为,“在证券法中,有两种性质不同的虚假陈述行为:一是证券发行中的虚假陈述行为。二是违反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的虚假陈述行为。3、独立责任说。这种学说引入了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理论,认为之所以要对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规制并要求其是为了满足国家的某些经济政策运行目标(在这里体现为证券市场运行的目标),国家为了满足保证证券市场健康运行这一目标,必须保护投资者投资的利益。因此「虚假陈述行为就成为一种独立的行为,其责任为法定责任,它不适用契约责任说的理论,也不适用侵权责任说的理论,它只强调虚假陈述行为的违法性”[3]。4、侵权责任说。侵权责任该说认为证券法禁止虚假陈述的目的在于保护投

6、资者利益。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上真实性的保证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就明确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很显然的体现了虚假陈述是一种侵权行为。在侵权责任说中又有两种不同观点,即一般侵权责任说和特殊侵权责任说。笔者认为虚假陈述的责任性质是特殊侵权,并在下文中重点论述。(二)对虚假陈述责任性质学说的评析。K违约责任

7、的不可适用性。由于股票可被看做是—种商品,其募集发行过程也与货物买卖有某些共性,依违约责任请求救济在理论上并非毫无根据。然而,倘若依违约责任方式向证券欺诈人追究责任,证券法上的民事诉讼,大多是依侵权法来提起。2、区别责任说的不可实用性。这种学说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成立的,但对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追究在受害人范围确定、因果关系证明、赔偿数额确定等问题上均较为复杂”[4],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因此也不宜采用。3、独立责任的不可适用性。独立责任说认为应当独立适用一种责任形式,可便于证券法特殊规定的适用,且避免了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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