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格式合同的规制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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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谈格式合同的规制构想徳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曾说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格式合同具有的经济价值、安全价值、社会价值和公平价值充分证明了它存在的合理性。然而唯物辨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辨证统一体。所以我们在论证格式合同的正面价値之吋,我们亦应对其缺陷与不足进行研究与探讨,以期在日常经济与贸易小,能够趋利弊害,使Z服务于经济建设,并健康发展。一、格式合同的弊端与规制缺陷(一)格式合同的不可协商性违反了平等协商原则格式合同的特征决定了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

2、基木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口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它可以将条款强加给对方当事人从而使对方失去讨价还价的机会。格式条款是由制定方预先提出,相对人无从参与制定或决定合同内容的过程。虽然从表面看,相对人接受了合同条款,但其背后却是相对人被迫屈服强大垄断企业及其他组织经济势力的事实。正如一个西方经济分析家形象尖锐的描述:一个普通者与一个公司的交易无疑是一个手无寸铁者和在一个手持尖刀顶着其喉咙的强者面前完成交易。(二)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损害和对人利益在实践中某些格式合同不公平不合理规避法律更冇其者出现了“霸王条款”,

3、直接损害相对人的利益,造成利益失衡,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问题。“当一个向公众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团体,能够把握住自己起草的合同条款吋,的的确确事实是,它可以随心所欲地、简单地把关于合同和民事侵权行为的责任法律抛在一边”。格式合同提供者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儿乎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常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将一些冇利于自己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订入合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如:减轻或免除合同使用人的责任、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权利、加重相对人的责任、规定由合同使用人决定争议解决方式或选择仲裁机构、就与合同无关的事项限制相对人权利等条款。面对此类不公平条款,消费者别无选择,

4、只能无奈的接受。而这往往成为他们垄断和强制压迫消费者的工具。客运中心要求旅客在订立客运合同的同时订立保险合同,就是旅客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格式合同是一•把双刃剑。其一、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能够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进经济、生产的发展。其二、如果立法不能够对格式合同进行很好的规范,很可能造成泛滥成灾、市场交易与经济秩序混乱,从而摧残、侵蚀民法、合同体系,沦落成为经济强者分割经济弱者的得力工具。(三)现有的格式合同规制方式存在诸多缺陷尽管我国格式合同起源与发展有较长的历史,广泛的应用于社会经济交易,但立

5、法体系的滞后以及我国法制体系的不完善,我国立法、行政对格式合同的规范不但不能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活动,也难以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公平与正义的法律价值。纵观国内、比较国外,我国对格式合同规制有以下不足之处:1•立法规制而窄、量小,不能满足需要口前,我国对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主要集屮在《屮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旷41条。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根据该条,订立格式条款首先要使该条款对双方具冇公平性,这是最基本的,也是民法公平原则在

6、格式条款屮的体现。同时,格式条款使用人还负有提请注意及所明义务。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木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拯该条规定,格式条款除了适用合同无效的一般条件外,还专门规定了无效的几种情况,拓宽了其范围,更冇利于保护格式条款相对方。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冇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2

7、6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第30条也是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但是,我国格式合同立法刚起步,还存在诸多缺陷,诸如:其一,在立法模式上,我国述没冇一部全而、详细规范格式合同的立法。英二,在内容上,大多数立法的规定都过于简单、粗糙,大多都是以一个或少数几个条文作为规定,过小的容量决定了它们不可能全而规范格式合同的全部内容。2.行政审查监督的方法单一、手段无力对格式合同进行行政规制是出格式合同的弊端和行政管理的职能决定的。格式合同中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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