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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摘要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是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前提条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对东道国领土主权的尊重,也是对山此派生的属地管辖权的保护,在国际法的实践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深刻理解和合理适用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成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和探讨的问题。2006年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对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在实际运用上仍然冇需要完善的地方。关键词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外交保护屈地管辖权《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作者简介:金璐,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本科牛,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
2、A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79-02用尽当地救济,是指受害者本人应用尽在居留国的所有救济程序(如司法、行政等),如果这样还不能保护其合法权益,受害者的国籍国即可对其行使外交保护权。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行使外交保护权的一个限制性条件,是一个国家的国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所在国的不法侵害后,该个人的国籍国提供外交保护的前提。一、理论基础在国际法上,管辖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中,属地管辖权是其最重要的•项权利,□相较其他管辖权而音,属地管辖权•般具仃优越性。属地管辖权,乂称属地优越权或领土最高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事务的最高权力。它是山国
3、家领土主权派生出来的。一国应尊重东道国的领讥主权,因此也应该尊重东道国的属地管辖权。因此,当一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在外国受到侵害时,应给予东道国自我纠正的机会,即首先允许东道国进行补救,只有当东道国国内的救济手段都被用尽还不能解决问题时,受害人的国籍国才能基丁属人管辖权采取外交保护的手段,向东道国提出求偿,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如果没有“用尽”这个前置程序,一些西方强权的发达国家可能会以外交保护为借口來干涉东道国的内政,破坏东道国的司法和行政程序。二、适用对象《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三部分专门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外交保护中的适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草案笫14条第3款规定“
4、在主要基于一国国民或第8条草案所指的其他人所受的损害而提出国际求偿或诘求作出与该求偿有关的宣告性判决时,应用尽当地救济。”可见,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适用于一个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所在国侵害的场合,即只适用于间接损害。其实,这也很容易理解。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前提,所以,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对象也应和外交保护的适用对象相同。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国民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且用尽了当地救济仍得不到解决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国家行为。可见外交保护所保护的是一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如果一国因为其权利直接受到他国的损伤而主张求偿。这种
5、求偿与被求偿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这不是外交保护的对象,因此也不是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对象。但在实践中,国家自身遭受的直接损害与国民遭受的损害却不能分割的十分清楚,二者常常混合在一起。在“西库拉电子公司案”中,厄尔西是完全由两家美国公司所有的一家意大利公司,意大利对厄尔西国有化后,美国向意大利求偿,意大利卞张当地救济没冇被用尽,而美国则主张这一规则并不适用,因为两家美国公司的赔偿请求是以美国和意大利1948年订立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为基础的,违反条约义务通常视为直接损害。国际法院认为美国遭受的损失不可能同违反条约义务而造成的直接损害相分离,但同
6、时也指出,在条约缔约方没有明确约定当地救济规则是否适用时,如果求偿部分是对国民所遭受的损害提出的,那么这一规则将被推定适用。笔者认为,在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界限模糊的场合,要综合考虑发生争端的主体、国家提出求偿的依据以及所要求的补救的对象等因三、判断标准前面已经提到,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前提条件。因此,如何判断已经用尽所在国的一切救济手段对于在所在国受到不法侵害的受害者则显得十分重要,这是其向本国政府寻求外交保护的必要条件。对此,草案第14条第2款规定“当地救济'指受害人可以在所指应对损害负责的国家,通过普通的或特别的司法或行政法院或机构获得的法律救
7、济总体来说,当地救济包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但无论是何种救济手段,都应以能够有效提供合理的救济为目的,这在草案第15条的规定上体现的很明显。用尽当地救济的目的之一就是更便捷地解决纠纷、有效地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如果这种救济是无效的,不仅不能实现这种目的,反而会损耗时间,使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效果大打折扣。对于“用尽”一词,其实它的含义是很抽象模糊的,因此很难界定,国际社会也尚未达成一致的见解。笔者认为,“用尽”即要求受害者充分地利用所在国的一切必要的救济手段,对于上面提到的司法和行政手段,一方面要做到“用到底”,即耍达到到裁判终局的程度;另一方面,受害者还要正确
8、地使用东道国国内法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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