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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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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刑事赔偿中的“错误逮捕”作者学籍批次学习中心深圳学习中心层次专业法学指导教师刘世玉目录一、我国刑事赔偿中“错误逮捕”的理解和限定1(-)我国刑事赔偿中“错误逮捕”的理解1(二)对引起刑事赔偿的“错误逮捕”的限定2二、错误逮捕的赔偿案件中的特点3三、对“结果无罪且违法”的逮捕的认定5四、误逮捕的衡量标准6五、解决刑事赔偿中错误逮捕存在问题的主要措施7参考文献10试论我国刑事赔偿中的“错误逮捕”内容摘要内容摘要: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无罪的人错误逮捕的,被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在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中,赔偿决定机关如何认定检察机关的致害行为是否为国家赔偿法上的错误逮捕,这类问题在当前审理此类刑事赔偿案件中,一直存在许多争议。为此,就检察机关的错误逮捕及其赔偿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关键词:错误逮捕刑事赔偿衡量标准主要措施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无罪的人错误逮捕的,被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在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中,赔偿决定机关如何认定检察机关的致害行为是否为国家赔偿法上的错误逮捕,这类问题在当前审理此类刑事赔偿案件中,一直存
3、在许多争议。为此,就检察机关的错误逮捕及其赔偿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一•对我国刑事赔偿中“错误逮捕”的理解和限定(一)我国刑事赔偿的“错误逮捕”的理解。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中规定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对逮捕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其中,在批准和决定逮捕方面,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取保
4、候审、监视居住外,在逮捕的程序方面,刑事诉讼法的第62条、第71条至第74条,以及其他相关条文中,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批准决定及执行逮捕的机关、审查逮捕的期限、逮捕后首次讯问的时间、逮捕的文书及送达等等。一般意义上讲,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的逮捕才是正确的逮捕;相反,所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都是错误逮捕。那么是否所有的错误逮捕都能够申请国家刑事赔偿?换言之,是否所有的错误逮捕都是刑事赔偿意义上的“错误逮捕”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的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的范围作了严
5、格的限制。就逮捕环节而言,并非所有“错误逮捕”的情形都可以提请国家刑事赔偿。其理由是:其一,国家赔偿法的功能,不仅体现于对公民合法利益的救济方面,而且还体现对整个社会利益的调整方面。现代社会,国家公务活动侵权的可能性,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国家公务活动的同时,客观上就会产生侵权的风险,并且,对公务活动的效率要求越髙,侵权的风险也就越大。然而,国家不能因为公务活动有侵权的风险就停止履行国家职能,放弃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这样,在国家公务活动中,就产生了整体利益、局部利益的和个人利益的矛盾。现代社会,不主张单纯、
6、片面要求个人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国家利益。因而在国家从事公务活动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时,便产生了国家赔偿,但是这种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赔偿。作为对公私利益调整和平衡的一种手段,它具有明显的社会救济性和抚慰性。换言之,如果用社会全体纳税人的钱全面弥补在国家公务活动中合法利益受到损失的个人,同样不能说是合理的。其二,国家赔偿的范围受到社会发展水平和国家财力的制约。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制定都要考虑到它的现实可能性。在社会财富允许的情况下,给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以全面的赔偿应是国家赔偿的理想模式。但是,即使是在
7、赔偿制度确立较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西方发达国家也难以做到这一点。事实上,如果法律对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制定的过髙,而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国家财力又达不到相应的水平,那么国家赔偿就会成为一张空头支票。因为即使做出赔偿决定,财政和赔偿义务机关也拿不出这笔钱。结果,一方面会构成对申请人法定权利的又一次践踏,另一方面也又损于法律本身的威严和权威。(二)对引起刑事赔偿的“错误逮捕"的限定以我国刑事赔偿实践为例,尽管我国目前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对国家赔偿的范围和赔偿标准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定,但在实践中,赔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刑事赔偿
8、案件仍然十分普遍。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也给地方财政和办案单位带来巨大压力;而在经济贫困地区,赔偿费用的支付就更难以解决。引起刑事赔偿的“错误逮捕”的限定,主要体现在《国家赔偿法》的第二条、第十五条当中。《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权利,国家机关应依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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