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力逮捕你——试论我国逮捕制度的改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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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有权力逮捕你——试论我国逮捕制度的改革(下)二、被羁押者应享有的权利与待遇  联合国有关司法准则确立了审前羁押的国际标准,其中就被羁押者应享有的权利与待遇作了具体规定。中国已签署和加入了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近20项国际人权公约。切实遵守这些国际公约中所确立的刑事司法准则,不仅是一项国际义务,更重要的是,这是保障人权、加快刑事司法民主化进程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为此,我们应当参照这些国际准则,逐渐完善立法,保证这些准则在我国的实施。此外,对于我国尚未签署加入的国际公约中具有普适性的准则也应予以吸收借鉴,为

2、我所用。  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已有关于被拘留、逮捕者的权利与待遇的规定。但与相关国际准则的规定相比,仍不够完善,尚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参照相关国际准则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对被审前羁押者,应在刑诉立法中赋予被羁押者以下权利。  1.不受任意和非法逮捕与羁押的权利  不受任意和非法的逮捕与羁押是公民的宪法权利,是公民在审前羁押中应当享有的首要权利。依据国际准则的规定,逮捕和羁押不得任意进行,必须具备合法的理由,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羁押只能由有资格的官员或被授权的人在一个司法机关或有权机关授权或在其有效控制下进

3、行。逮捕与羁押应由独立于侦查和起诉的司法官员(多指法官)决定,以实现对羁押的司法监督。为此,需要对我国逮捕制度进行根本性的改造,就是取消检察机关的批准、决定逮捕权以及弱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拘留权,实行司法令状主义和逮捕与羁押分离制度。  2.被告知逮捕、羁押理由的权利  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实施逮捕后,应当在短时间内告知被逮捕人逮捕的理由以及法律与事实根据,并应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被逮捕人应享有律师帮助及控告的权利。法官决定继续羁押应当告知被羁押人理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联合国文件也都规定:“对被逮捕和羁押的人必须告知逮捕、羁押

4、的理由以及不利于他的任何控告。”而被逮捕或羁押的人则有权在逮捕后的短时间内被告知原因。告知原因,应使用被羁押者能够理解的语言。  3.被及时带到司法机关的权利  公安检察机关逮捕嫌疑人后应及时将被逮捕人带到司法机关,由法官审查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被逮捕人有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非法逮捕的权利。被及时带到司法机关的权利,旨在防止侦查机关非法逮捕及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因为逮捕后,被逮捕者“是不得与外界接触的,被带到法官或其他司法官员面前可能是在这无外界帮助的阶段里对滥用职权和非法行为提出控告的唯一机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项即

5、规定:受到刑事指控的被羁押者应当被及时地带到法官面前或其他被授权行使司法权的官员面前。其目的在于使逮捕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受到司法监督。  关于将被逮捕人带至司法机关的期限,国际准则并没有具体规定,而往往表述为“及时”。有的国家规定为24小时,有的规定为48小时,但至多一般不超过72小时。对此,我国亦应规定一个适宜的期限。  4.暂时被释放的权利  审前羁押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地使用,绝大多数被告人是在被羁押的状态下等待审判的。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有罪推定”思想的流毒太深。国际准则规定,对被指控人进行审前羁押应是例外而非常规的做法

6、。审前羁押的目的是防止被指控人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与重新犯罪,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作为一种程序性的措施,其适用应坚持比例性及必要性原则。应站在保障人权的高度,避免不必要的措施,使羁押成为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为此,应建立、完善无条件释放及保释(取保候审)制度,以保证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非羁押状态等待审判。当然,为保障有效追诉,亦应明确规定适用审前羁押(即无权获得保释或取保候审)的具体情形。  5.对羁押提出异议的权利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4项的规定,任何被羁押者,无论是因受到刑事指控被拘禁,或者是受到行政性

7、拘留,皆有权启动法律程序,即向司法机关对羁押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如果该羁押被认定为非法,则被羁押者应被释放。《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第32条规定:被羁押者随时都可以提起对拘禁的异议的程序,还应允许律师或家庭成员代表被拘禁者启动这一程序。司法机关不仅应审查羁押程序的合法性,尤应审查拘禁的原因及必要性。这一程序应尽可能简单并迅速地进行。应只需极少的花费或者根本不需任何费用来启动这一程序。  对羁押提出异议的权利,有利于防止不必要的羁押。应制定具体的规定来保护被羁押者的这一权利。初步设想是,规定被羁押人及其律师在羁押期内可以随时

8、向专职法官提出因羁押不合法或羁押理由消失而要求释放或保释。专职法官应尽快(可规定为3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被羁押人及其律师提出申请应附具理由及事实根据。6.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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