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缺失与斧正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缺失与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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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缺失与斧正摘要经济社会发展不可避免会带来生态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对于环境保护问题,国家和社会都已高度重视。环境公益诉讼是我国司法实务界和行政法学界关注和讨论的热点话题Z-,文章分析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缺失的各个方面,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司法实际,提出了斧正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路和建议。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缺失斧正作者简介:汲科一,重庆大学。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33-02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越来越引起社会的重视和关注,此外,社会大众的坏保意识不断提高,环境公益诉讼案

2、件呈上升趋势。环境公益诉讼成为司法和立法关注和讨论的热点话题。我国在环境公益立法和司法方面相对滞后,存在相当大程度的立法盲区,对于破坏生态环境、有损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也只能因为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制而“望洋兴叹”。一、我国坏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一)立法方面的缺失1•环境权规定方面的缺陷作为环境法的核心概念和核心问题,环境权不仅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且是环境诉讼的基础,同时是法制国家人权的主要体现。环境权包含了两个核心要素:一是公民享有其赖以生存的环境不被污染和破坏的权利;二是公民享有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世界上不少发达国家已将坏境权纳入基本人权的范畴,并在国家根本

3、大法或是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明文规定,比如英国和美国、日木和韩国。在我国,不仅宪法等国家根木大法没有明确的对环境权的有关规定,而且在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中也无从找寻对于环境权的直接规定,甚至在诸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特别法中也难以找到关于环境权的明确规定。环境权没冇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固定下來并成为公民普遍化的权利,它就不可能得到制度的有效保障,也不可能得到良好行使。环境权包括•公民对环境享有广泛的知情权、参与权、使用权以及合法的环境权受到不法侵害时请求有关部门保护的权利。一方面,环境公益诉讼以环境权为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环境公益诉讼

4、又以环境权为制度保障。由于环境权在立法上的缺失,直接导致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缺失,进而导致社会公众在环境维权方面举步维艰的局面。2•程序法规定方面的缺陷《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个人和任何单位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且享有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但是,环境保护法对于个人和单位如何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则无详细具体的指导性条款,特别是在遇到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时如何行使控告和检举权,也无确实可行、可操作的法律条文作为指导依据。环境保护法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大多较为笼统,原则性和抽象性太强,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程序性保障,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实

5、施。《行政诉讼法》也未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提起诉讼,如果具体行政行为与其无关,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简言之,就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其他人或组织不能为他人或公共利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虽然《民诉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诉讼法》对于原告资格的规定,将原告资格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扩展到“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一一“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

6、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证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对于“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主体身份,民诉法修止案仍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势必会造成在环境侵权案件发生时,由于原告身份的不明确而影响诉讼活动的开展。3.诉讼时效方面的缺陷诉讼时效简言之就是权利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效时间界限。诉讼时效制度明确规定了权利人必须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提起诉讼活动,超过了规定的期限,权利人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的权利,即丧失了实体法上的胜诉权。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于因遭受环境污染损害而提起诉讼的时效是3年,诉讼时效由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遭受侵

7、害时起计算。由于环境侵权事件一般不会以直接的、明显的、简单的某种或者某几种方式表现出来,相反,大多数时候环境侵权具有间接性、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在现实的环境侵权事件中,并不能马上就能认定侵权主体,而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才能予以确定,这个调查取证更不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持续的漫长的过程,往往会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此外,环境侵权事件还具有隐蔽性的特点,比如日本的水俣病,它是在环境侵权事件发生后几十年才表现出来的。在诉讼时效方面,如果简单的以《环境保护法》规定的3年或者是《民法通则》里边规定的20年作为期限,都是极为不科学的,难以保证公民的环境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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