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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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及救济摘要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法院审判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类案件提供了准则和依据,但是在理论研究以及具体适用方面仍存在亟待解决的一系列问题。应当采用穷尽刑事侦查手段追查,限制《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适用范围,不同类型建筑物采取不同的责任分担规则等手段完善该行为的具体适用规则;随着条件的成熟,通过加强社区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完善保险的运用和可操作性,强化社会救助基金等方式,实现社区管理的事先预防、保险与救助基金事后救济的双管齐下,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建筑物抛掷物致损的预防及损害分担机制。关键词建筑物抛掷物实务考察损害分担机制社会救助基金作者简介:潘程

2、、王洁、李鑫、张宇昕,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48-02一、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及责任界定(-)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是指高层建筑物的所冇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若能确定实际加害人的抛掷物致人损害,则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其行为的违法性、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予以认定侵权行为,承担加以研究。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行为人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特征:第一,不能确定加害人;第二,应是行为致人损害而非物件致人损害;第三,从

3、广义而言,抛物致损不仅包括对受害人人身的伤害,还应当包括对有一定价值的财物造成损失。本文仅从抛掷物致人损害角度论述。(-)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界定《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以下简称第87条)确定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的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责任类型。该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类行为既不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也不同于建筑物物件损害责任。因此,责任的类型应界定为一种补偿性质的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并不适用归责原则,而是由“可能的”加害人通过补偿的方式分担

4、受害人的损害。“被判决分担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中,仅可能“一人”是加害人,而多数人均不是加害人,而对于不是加害人的多数人而言,他们既然没有实施加害行为,其分担损害当然不具有“承担侵权责任”的性质。”二、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实务考察随着高楼建筑物的普及,高空抛掷物致害相关的法律规范也呈现具体化、明确化的倾向,但前提却都是建立在能够确定行为人的情形,对于主体不明的情况,相关的法律规定仍处于空白,司法实践上就会存在一定的争议。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学者

5、普遍认为该条文是根据重庆“烟灰缸案”判决的法理而拟订的。第87条的出台,明确了责任主体范围以及责任方式的范围,冇助于实务案件的法律适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公平正义。虽然该条给法院判决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法律根据,但并不能使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事件的双方得到较信服的判决结果,也难以实现“帮助弱者”的初衷。笔者总结第87条实践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可能加害人免责的举证难度大从相关案件屮,证明不作为的难度比证明作为的难度大,所以真」E能够免责的可能加害人很少,极易造成“无辜”业主对于法律的信赖力减弱。在一些案件中,被“连坐”的业主本身就处于社会弱势的地位,要求他们承担责任,只会导致其生活更加困难,

6、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二)受害人难以获得足够的补偿高空抛物致使无辜受害人身心遭到严重损害,同时为了治疗,他们往往需要先垫付相关费用,而最终法院判决得到的补偿与其所支付的费用差距较大,难以补偿其自身损失。(三)真正加害人的责任被减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介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之间,第87条的规泄减弱了对于真正实施该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的搜查力度,造成真正行为人责任的“逃逸”;被分摊责任的并未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因为对此类判决的不服,造成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难以执行此类判决。三、完善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法律适用(-)先刑事后民事,穷尽刑事侦查手段的追查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对无辜

7、的行人或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伤害,是•类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此类案件的高度社会危害性、严重性使得民事手段难以实现对此类问题的整治。因此此类案件首先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介入刑事侦查的手段来予以惩治。将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纳入刑事犯罪的范畴,通过国家公权力机关加大刑芋侦查的力度查找加害人,借助刑事手段的威慑力,对于实施过或想实施此类行为的人进行警示和威慑,毕竟行为人抛掷物件的行为虽是故意所为但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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