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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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研究一、法人、法人人格与公司、股东有限责任法人(juristicperson)并不是罗马法所创造的词汇,它们是后人在研究屮对罗马法中对近于法人一类事例加以汇列而使用的词汇,大意就是指以财团或者自然人Z集合体在法律上享冇权利和承担义务者。1罗马法中一些非自然人如纳入私法调整的国库财产、地方行政团体和私人团体也和自然人一样在法律上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种资格就被称之为法人的“人格”(persona)。Company(公司)一诃最早并没有严格的法律含义,从法理上看数人为了特定的目而组成的社团都町以被称Z为comp

2、any,而现代意义的公司则通常指依公司法纽织、登记而成立的,以营利为口的的法人组织2。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责任方式,这种限定责任方式直到十九世纪才被立法普遍确立。从公司发展的历史來看,从中世纪的行会、索塞特、康孟达等商事组织,到近代的特许合股公司,股份公司,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责任限定方式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实践屮的萌芽到立法屮的确认的经过,因此可以说股东有限责任是-1•九世纪现代公司法法典化的产物。3由此町见,法人人格和冇限责任是分离发展的。虽然很多人试图以罗马法法谚“如果什

3、么东西应给付团体,它不应当给付团体所属的个人,个人也不应偿还团体所欠Z债”来证明罗马法上团体已经具备独立责任,个人已対团体之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这一观点终因对上述团体岀资情况的无从考证而备受争议。4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的有限责任和资木的合股性及可转让性是现代公司这种商事组织才具备的显著特征,也正是这三人特征的结合才孕育出了现代法人人格制度。因此可以说法人人格制度最终在公司形式中特別是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屮获得了最高的实现,以至于实践屮人们将法人与公司做同义语适卅。5二、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法人人格否认

4、”一词最早由日语直接翻译成屮文。而在FI本法屮,也并无这个词汇相对应的具休规定,它源于二战后一些口木学者对英美法上“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翻译。在口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大意是指按照法人制度的目的,认为当某公司所保持的形式上的独立性违反了衡平、正义的理念时,或者公司所具有的法的形式超越了法的冃的,非法的加以利用吋,并不全面的否定公司的存在,而是在认定它作为法人存在的同时,针对特定事例,否定其法人格机能,以保障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一视同仁的地位。6H本学者一般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制定法上的根据是禁止权利滥用,在司法实践中,该法理的适用主

5、要分为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和公司法人人格完全形骸化两类情形。大多数情况下,该法理适用的结果是否定股东有限责任,而让英承担公司应当承担的某些责任。7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引入我国公司法研究后,我国学者对其含义虽然众说不一,但是大致内容一致,主要分歧在于该法理的适用范围上。广义说认为,其冇两层含义:一是指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一是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予以否认公司人格。狭义说认为,法人人格否认仅指后者,而仇将其与西方国家的“刺破公司面纱”相等同。8也有学者指出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在确认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下,乂否定法人独立责任在逻辑上总不免陷入自相矛盾,

6、因此对其理论提出了质疑。9由于这样的分歧,一些学者指出法人人格否认并不必然引发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不以法人人格否认为前提,因此,虽然法人人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有时会发牛交叉,但二者还是本质不同的。10从有关股东有限责任和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讨论的文章不难发现,“法人人格否认”从H文直译到中文导致了其含义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对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探讨中出现了一些歧异。但是,如果从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实质來看,无论这一理论的名称是什么,也无论其表现形式是判例法还是成文法,它的实质都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屮否定公司股东

7、的有限责任。11而股东有限责任的实质则是股东履行完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后,所获得的对公司债权人的一项权利12o因此平衡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Z利益关系,防止股东利用有限责任所亨有的权利,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才是这-制度的精髓所在。也正因为此,把这种以股东有限责任的正当发牛为前提,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屮,对滥用有限责任之权利,损害债权人或他人利益之股东,限制或者排除其冇限责任的适用的制度称Z为股东冇限责任的例外适用是非常恰当的。三、新公司法中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1、新公司法对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吸收与创新虽然在个别法律关系

8、屮,否认股东有限责任的判例早己经在两大法系国家出现,法学理论界也对这些判例进行了诸如“揭开公司面纱”、“直索责任”“法人人格否认”Z类的理论归纳,但是我国2005年新修定的公司法总接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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