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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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兼与孟勤国、张素华先生商榷摘要: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实质是股东履行完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后,所获得的一项对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对公司法所规定的与公司股东有限责任之权利相关联的各项义务的违反,亦即公司股东有限责任权利的滥用,是导致否认股东有限责任Z权利的原委。在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基本法律关系主体Z外,公司董事经理不具有被提升为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责任主体的法律需求。关键词:股东有限责任;法人格否认;权利滥用Z禁止《中国法学》2004年第三期发表了孟勤国、张索华两位先生的文章(以下

2、简称孟文)一一《公司法人人格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该文分三部分:一是法人格否认理论的要害是否定股东有限责任;二是现代社会的股东有限责任不可否认;三是在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领域解决公司人格滥用的问题。读罢孟文并理解了其所言Z意旨后,笔考感到一时的语塞:尽管学界有名言曰:只耍有理解,就有理解的不同。但我们Z间对公司法基本原理、对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的理解竟如此悬殊,着实令笔者始料不及。既如此,笔者就有了与孟、张两位先生商榷的欲动。但愿这样的商榷不至于彩响个人之间己有的友情。[1]一、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及其本质属性公司股东有限责任

3、,通常意义下是指股东以其认购股份或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1]由于当今世界之公司在总括上的显性特征方面所体现的股东有限责任性,就使得一些人在认识公司的法人之性质时,发生了不小的偏差——公司Z法人格与股东之有限责任乃表里一体的关系,是公司,则股东必承担有限责任。尽管从实证的角度看,所有的公司皆是法人,但所有的公司却非皆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那么,公司Z法人制度与公司股东Z有限责任制度间,究为何样的关系?事实上,不论是就法制历史而言,还是就民法学和公司法学理论而论,公司股东之有限责任与公司之法人格绝非一体之

4、关系。就法制历史而言,不论是古罗马时代的特许法人,还是屮世纪以及近代的特许法人与公司,也不论是作为现代股份公司渊源形式的特许合股公司,述是现今继续存在的无限责任公司,它们都只是具有法人格而不具有股东有限责任的公司;就民法学原理和公司法学理论而论,公司之法人格与公司股东之有限责任,是具有不同法律口的因而在不同法制轨迹上运行的不同的法律制度。公司法人格之作用,主要在于让其拥有特许之名称,以及依特许之名称拥有财产、进行诉与被诉。至于法人成员是否可因法人人格之存在而免除个人之责任,则显然不是公司法人格制度所包含的内容。[2]

5、公司法人格下既有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之立法体例,也有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之立法体例。既然公司股东之有限责任与公司之法人格间无有因果关系,那么,相对于股东承担无限责任Z立法体例,股东Z有限责任必有其存在的别样的理由。也就是说,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必与其他制度相联系,而这些与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相联系从而使得公司股东Z有限责任制度得以建立的制度,就是公司的独立责任能所谓公司的独立责任能力,就是指公司以其本身所拥有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直接、独立、无限责任的制度。正是出于公司具有独立责任能力的法律缔造,才使得公司的所有者一一股东被排除在

6、公司对外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之外,并由此得以摆脱对公司债权人的直接、无限责任之追究。在公司“工具主义”理念Z下,公司具有独立责任能力,是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间接、有限责任的前提。这一点是本文得以继续论述的一个无法跨越的门槛。正是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开始了我们与孟文在认识上的分野。孟文回避了还是忽视了这一问题,不得而知。虽其文中有“法人格否认理论是借否认公司法人格之名,求否认股东有限责任之实”以及“法人人格于股东对公司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毫无关系”[3]之正确言论,但对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本质属性及获得这一属性的法原理等基本问

7、题的含糊不清,使得孟文的论述及结论,在我们看来是岀了严重的问题。笔者认为,就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实质而言,其是一项权利,而非是什么责任。并且,这样-•项权利的获得,是经由一系列义务的履行来换得。权利与义务相均衡,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这一原理在公司法律关系主体间也同样被贯彻得淋漓尽致一一股东有限责任作为一项权利项以免除对公司债权人负直接、无限责任的权利,是这样来理解的:公司股东在履行完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在公司得独立承担对公司债权人民事责任的法律条件成就后,作为一系列义务履行代价的补偿,公司股东在民事法律关系范

8、畴上得游离于公司交易关系Z外。由此规制Z遵守,所形成的商事组织就是当今世界最为典型的两种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当然,出资人也可以选择其他类型的商事组织形式,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具有法人格而不具有股东有限责任内容的其他公司类型,如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这些商事组织,都是不具有出资人享有有限责任权利的商事组织类型。[2]但是,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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