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理论探究中几个认识误区

财务理论探究中几个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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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理论探究中几个认识误区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及其产权理论对财务的基础理论问题作出新的解释,是近年来财务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新的思路,它拓展财务理论研究的视野,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也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一、关于财权毕业论文理论界对财权的认识基本上是循着产权”法人财产权”财权的思路进行的。一般认为企业产权分为原始产权和派生产权(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归企业拥有,而财权是法人财产权的核心,在具体界定财权的权能时,大都以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为依据,从企业拥有的经营自主

2、权中分离出与资金运动有关的权力,将其作为财权所应包含的权能。如有人认为,财权是法人财产权中与产权资本化运动相关的权能,是法人财产权的核心,它在企业内部具有明显的层次划分,是企业其他经营权的保证和前提,它具体包括筹资决策权、投资决策权、资金使用权、成本费用开支权、订价权、收益分配权等权能。[1]也有人认为,财权表现为某一主体对财力所拥有的支配权,包括收益权、投资权、筹资权、财务预决策权等权能。并认为,这一支配权起源于原始产权主体,与原始产权主体的权能相依附、相伴随。在财权归于产权的内容中,主管价值形态的

3、权能,并构成法人财产权的核心。[2]毕业论文应该说,理论界对财权内涵的探讨,使人们对财权的认识,开始深入到“财”背后的权力,这为我们认识财务本质、财务主体、财务分权分层管理等理论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但是,如何认识法人财产权?基于法人财产权的财权研究是否科学?以经营自主权为依据来界定财权的权能是否严谨?等等这些都值得进一步研究。毕业论文如何认识法人财产权,这是我们首先要回答的一个问题。1993年底以后,我国开始用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产权的新两权分离来代替原来的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老两权分离。企业法

4、人财产权概念的提出,可以说是我国企业改革理论的重大突破。但是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人们发现基于法人财产权的“两权分离”,并没有根本改变我国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经营效益低下、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状况,相反还出现了“穷庙富方丈”现象、“59岁现象”、侵吞国有资产、卷款私逃现象等内部人控制失控的严重问题。毕业论文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从表层来看,是人们对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理解出现了三种错误认识倾向:一是仍然沿用以往“放权让利”式企业改革思维观念来理解法人财产权概念,把法人财产权简单地看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5、条例》中规定的14项经营自主权,以为企业有了法人财产权,就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二是把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绝对化,认为企业有了法人财产权,就可以不受政府的任何约束,可以随意自主决定处置财产;三是过分夸大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作用,认为只要国有企业实行了公司化改造,确立了企业法人财产权,就可以完全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3]毕业论文从深层来看,是因为“企业法人财产权”概念本身的不规范性。首先,在现代产权经济学中并没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经济学家们将企业界定为“一组契约的联结";将

6、企业契约的签约方,称为"产权主体”,他们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要素(资本、劳动等)拥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将"企业所有权”,理解为企业的剩余控制权,或者剩余索取权,有时也指二者的对称分布,但无论怎样认识,行使这些权利的是企业的"产权主体”,而不是企业本身。再者,企业拥有法人财产并不意味着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只是表明当发生民事诉讼时,公司法人可以作为独立民事主体,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它并不表明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企业的财产都有明确的产权主体,当然也就不能将企业看作法人财产权的主体了,否则,就会出

7、现“一物二主”、“一物二权”的观点,是不足取的。毕业论文企业法人财产权概念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的种种不足,直接导致了财务理论界在财权认识上的偏差。毕业论文改革开放以来,直到1993年底以前,我国一直在推行放权让利式的改革。但是这种缺乏产权约束的经济性放权,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政企不分、预算约束软化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当国企改革实践推进到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改革方向时,有人认为:“随着企业产权主体地位的确立,企业也相应取得了自己独立的财权,企业有权在法人产权的范围内行使投资权和收益(分配)权等各项权能

8、。”[4]显然,循着这样一个思路: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的核心是投资权、收益权、资金支配权等权能,而这些主管价值形态的权能又构成“财权”权能,我们必然得出“财权是法人财产权的核心”这一结论。但正如前文所作的分析,企业并非法人财产权的主体,大前提的错误,必然导致推导所产生的结论的错误。毕业论文那么为什么理论界会以经营自主权为依据来界定财权的权能?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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